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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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校合同(协议)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第十三条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五)其它材料。第十四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第十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第十六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第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案。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第二十条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五、责任追究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六、附则第二十五条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第二十六条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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