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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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四条公司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五条校长: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校长或董事长担任)第七条公司办学宗旨:第八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举办者投资设立,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14第九条办学规模:第十条办学层次: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及类型:第十二条办学范围: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十五条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十六条公司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览表。资产名称数额来源性质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予以补发。3/14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九条举办者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三、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第二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冲突)第二十二条出资的转让:举办者可以决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举办者4/14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举办者名册。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公司教学、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董事会、校长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二十五条董事、校长、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校长、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5/14(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选举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校长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第三十条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校长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一条董事、校长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董事、校长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董事、校长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董事、校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6/14第五章董事会、校长和监事会(或监事)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由名(注: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经理)、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组成。除校长外,举办者董事由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派,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第三十四条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筹集办学经费;八、审核公司预算、决算;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7/14十、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做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项决定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增加董事的职权,但不得与董事会上述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三十六条公司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指派(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首届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及构成均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除《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七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8/14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人选;四、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可根据董事会授权,增加其他校长的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所述校长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校长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9/1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监事会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四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10/14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董事会及举办者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四十三条举办者可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第四十四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公司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由举办者做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11/14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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