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机构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师。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项。3.本所有权根据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参照有关机关及其规定的办法决定是否给与现金或物质奖励,并授予相关荣誉(具体细则由行政部制定)。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获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归律师个人所有,承办律师与协助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分配比例建议为6:4,也可以自由协商。5、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来电、来访咨询业务,不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直接作为律师个人案件分配;但是,承办律师必须如实陈述案件来源。6、非提成制律师在值班中接到的非法律援助案件,亦按照个人案件对待,分配比例参照提成律师办理。第九条解释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收集整理并报本所管委会,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条细则公益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流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20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