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基本概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适用规则危险废物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一、基本概念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进行鉴别对照危废名录按危废处置否是是按一般固废处置否–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适用规则1、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4、地方法规、规章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5、环境标准、规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专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适用规则《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促进法》:必须采取清洁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条例》就是对这类危险废物管理的特殊规定,细化,补充《固体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强调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即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具体要求,是对《环评法》的一种补充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进口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适用规则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下位法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行政法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同层级--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上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无效。同一层级--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比较就是专门法,优先于《环境保护法》适用在环境标准上,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也是专门法优先适用这一原则的具体情况特殊情况:在《固体法》的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3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上,第四章就是专门法,就应当首先适用第四章。对某1具体情况,第四章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第三章第1节,比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在第四章(第59条)没有规定由省环保部门批准,而作为普通法的第三章第1节(第23条)却有规定。三、危险废物基本管理制度1、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污染者依法负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2、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每年向县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经营情况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体法》第23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危险废物标志识别制度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6、危险废物贮存制度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7、危险废物处置及行政代执行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自行处置外委处置具备资质达标8、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9、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12项制度,30个指标评分标准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第13条、14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10项制度,30个指标满分为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第1条、18条和30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存在问题对法律法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执行不到位产废单位存在问题对法律法规重视不够,有的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识别不全,申报不实、错报漏报、非法转移等行为时有发生;制度落实不到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转移联单运行不规范,台帐不全的现象仍然普遍;现场管理混乱,无“三防”措施、不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依然存在。在2011年国家开展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我省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合格率只有75.2%。经营单位存在问题全省非法收集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遏止;重经营,轻管理的现象普遍,60%以上的单位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80%以上的单位缺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记录内容简单。2011年我省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合格率为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