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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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有形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符合这两种情况的,按照低值易耗品来核算。第三条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划分为:(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具体分为: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井、雨棚、仓库等。3、机器设备,指为生产所购买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机器附属的设备、工具等。4、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如检验、试验和测量用仪器、仪表等。5、运输设备,指运货和载人的各种运输工具,如运货货车、汽车、叉车、拖车等。6、办公用具,指为办公所购买的各种用具,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等。7、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如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等。(三)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司对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及所使用的部门,分别确定主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效能。第五条各种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划分如下:(一)各部门所使用的以及所管辖范围之内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也是使用保管部门。(二)公司的办公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等公司办公室为主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三)公司的土地、房屋、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后勤部为主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四)公司福利性质的如太阳能、宿舍空调等固定资产,后勤部为主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五)机器及设备、厂房、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生产部为主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第六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二)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并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账、卡、物相符。(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四)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理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改造计划。(五)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损坏固定资产的,视情节给予处罚。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设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二)严格执行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使用安全。(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公司主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四)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第三章购置第八条由于生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第九条购置设备进厂后,由相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单位。第十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以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入账,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建立会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保管。第四章价格确认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第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按期计提折旧。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核算,计价基础如下:(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二)公司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且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各期付款额的现值总和计算。(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由建造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四)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要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费用。(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计算。(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批准入账。第五章折旧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公司情况对应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配。第十五条公司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具体折旧年限划分如下:(一)房屋、建筑物30年。(二)运输设备3年。(三)办公用具3年。(四)机器设备10年。(五)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3年。(六)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可能对使用寿命产生较大影响,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使用寿命与原有折旧使用年限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第十六条折旧计算方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第十七条已经计提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第六章修理、报废、清点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修理分为大修和经常性修理,大修和经常性修理的划分按照维修成本来计算,超过固定资产价款20%的属于大修,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超过固定资产价款20%的属于经常性维修,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九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技术鉴定,可做报废处理:(一)超过核定的使用年限,不堪使用者。(二)虽未达到核定的耐用年限,但由于陈旧、影响安全,不堪修复者。(三)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毁损,不堪修复者。(四)由于设备落后,无法改进,需要淘汰者。(五)因扩建、改建、改造装置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其拆除部分须做报废处理者。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定,公司主管批准,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办理报废手续。第二十一条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完报废手续,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在公司主管的领导下,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组成临时的组织机构专门办理。第二十三条清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检查账、物、卡是否相符。(二)检查固定资产零配件及附属物是否齐全完整。(三)检查维修记录是否详实、准确。(四)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五)对多余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六)对清点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的措施。(七)清点工作的结果是制定下一年度计划中的设备维修计划,更新购置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生产计划的基本依据。第二十四条清点中出现的盘盈或盘亏,及时查明原因,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公司主管签字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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