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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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二、管辖范围三、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四、举证责任五、工会的作用六、有利于劳动者的仲裁程序七、一般案件的诉权及执行八、人民法院的程序和法律适用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什么是“用工”?使用说;控制说。(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②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③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⑤可以参照的证据:a.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b.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c.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d.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e.考勤记录f.其他劳动者的证言⑥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a.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b.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c.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d.考勤记录。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1)企业不存在此类型争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1)社会保险补缴纠纷属于行政争议。(2)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争议属于劳动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4)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完善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5、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四、举证责任(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司法解释、省法院的指导意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举证责任倒置:(1)按照举证能力分配,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承担不利后果。(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1、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1)民主程序(2)公示或告知程序(3)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事实(4)违纪职工处理程序(5)补充内容:劳动纪律、病假工资标准、休假安排等2、工资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1)应当依法制订工资支付制度并公示(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并至少保存二年(4)工资清单和台帐中必须有加班工资项目和加班时间、具体金额(5)代扣代缴事由、项目、比例、金额明确(6)事假未提供劳动不支付工资要固定事实(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8)工资中抵扣赔偿费注意程序①确因劳动者过错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③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④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⑤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关系管理:(1)用工前的准备(《劳动合同法》第八条)①主动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②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③建立职工花名册④明确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程序等(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要约、承诺过程明确②协商不一致过程更要明确③合同条款约定要明确④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要明确⑤合同文本送达要明确(3)劳动合同的履行①证明劳动者是否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规章制度②用人单位自证已按约定履行义务③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4)劳动合同的变更①变更事由要明确②协商变更过程要明确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有书面协议(5)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①事由要明确②程序要明确③注意禁止性规定④变通解除或终止要依法⑤注意违法责任(6)离职程序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②工作交接的约定和办理③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④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⑤办理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2、一方已举证的,另一方有异议应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五、工会在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一)在民主程序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二)帮助、指导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三)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福利、补助等(四)工会可以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处理违纪职工(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时限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六)工会主导下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协助调处劳动争议六、有利于劳动者的七条仲裁程序规定:1、支付令(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节),被申请人提出有效异议的,终止督促程序。2、缺席裁决(第三十六条)(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2、缺席裁决(第三十六条)(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3、仲裁处理期限(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3)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4)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部分先行裁决(1)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第四十三条第二款)(2)特定类型案件(第四十四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3)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4)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5、“一裁终局”(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特定类型案件(第四十七条)(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6、在两种情形下,以上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1)劳动者有诉权,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3)人民法院的处理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第五十三条)七、一般案件的诉权及执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1、当事人对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八、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和法律适用1、按民事审判程序2、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层次法律文件的掌握程度不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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