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规划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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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城市规划通讯2006年1、2期合刊(总第十五期)主办单位: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地址:漳州市新浦东路北侧邮编:363005电话:(0596)2638869、2638879传真:(0596)2638827联系人:杨政明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网址:://www.zzghj.cnE-MAIL:ghj@zzghj.gov.cn内部资料:免费交流主编:谢伟宏责任编揖:杨政明、何秀玲封面设计:许升超出版日期:2006年4月目录[学会工作]„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暨2005年学术年会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2005年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要点[规划信息]„寓城市规划于服务,积极为弱势群体解难„漳州市水仙大街城市设计、胜利路城市街景整治规划评审会召开„漳州市延安广场修建性详规方案通过我局批复„《漳州历史建筑》正式出版发行„2006年首次城规委会召开„《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政策解读]„城市绿线„“城市蓝线”漫谈„简论《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小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党建工作]„中共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机关委员会2006年党建工作要点[海峡西岸]„构建海峡西岸九龙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框架[相关知识]„漳州的城堡关寨[附录]„关于开展2006年度优秀城市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征稿通知[封面]„漳州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用地规划图[封底]„漳州市教育学院校园规划鸟瞰图1129161821212121222223242526282933404748502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暨2005年学术年会召开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第二届代表大会暨2005年学术年会于2005年12月28日在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召开。会议通过了规划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关于修订〈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的说明》,还进行了第二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会议还进行了2005年学术年会入选论文的宣讲。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名誉理事长:漳州市分管副市长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沈茂然顾问:陈跃鸿朱志宏林祥初邱建祥林耀武理事长:陈成南副理事长:詹鹭声张其扬刘敏常务理事:曹阳谢伟宏周宗斯黄文辉曾国联卢荣生陈建进秘书长:刘敏副秘书长:曹阳谢伟宏理事:陈成南詹鹭声张其扬刘敏曹阳谢伟宏周宗斯黄文辉曾国联卢荣生陈建进黄志平陈雄何镇发薛春福吴小章陈金海林惠雄方海赐黄岩峰李兵许立峰杨和平林清花郑金水肖斌郑玉龙佘清河雷红康罗永祥李悌盛赖绍雄张耀辉张毅黄进安许志坚元福海朱元文王子荣黄建平林天海学会工作3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2005年12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漳州市城市规划学会,英文译名为URBANPLANNINGSOCIETYOFZHANGZHOU(缩写UPSZZ),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性质:本会是漳州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科研、教学、咨询及相关的建筑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按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战略,团结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者,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城市规划理论水平,为漳州城市建设发展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漳州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学术、专业技术业务上接受福建省城市规划学会的指导。本会依据在漳州市城乡规划局。第五条:本会住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市规划局办公楼5楼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城市规划,为城市建设服务提高城市规划理论水平。(二)开展城市规划专业培训和学术讲座,结合技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我市的城市规划人才和后备力量。(三)积极推广城市规划新技术的应用。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编辑4出版《漳州城市规划通讯》等刊物。(四)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有偿咨询活动,承接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项目评估等工作,为本会筹集活动经费。(五)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城市规划人才。评选和表彰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和推荐优秀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广泛联系广大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七)根据需要和按有关规定,接受或应邀组织参加省级、省际及国家组织的有关城市规划学术活动。促进城市规划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与城市规划相关的科研创新、学术研讨及规划成果的检查鉴定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青年会员、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青年会员:(1)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见习人员;(2)技术员职称者;2、普通会员:(1)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毕业;(2)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者;(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大专、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5(4)非大、中专学校毕业但已从事规划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单位骨干;3、高级会员:(1)高级工程师职称者;(2)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较高城市规划学识水平或丰富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及社会人员;(五)本会个人会员的青年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的资格与晋格由常务理事会审查确定。(六)单位会员:凡与城市规划工作相关的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学会的各项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学术资料、发表论文、学术交流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通过评选获得本会的各种奖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6(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本会和上级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交流;(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和规划技术服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少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7(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本会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昀长不得超8过两届。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的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9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市社团办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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