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第三条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技术产业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全国技术创新纲要;(五)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第七条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初审后,将建议项目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第九条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建议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第十条国家经贸委审定建议项目,并将审定的项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第十一条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国家经贸委。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申报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第十五条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新产品试产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第十六条国家经贸委对新产品试产项目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第十七条国家经贸委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第十八条为鼓励平等竞争,国家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九条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国家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第二十一条计划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二)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四)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第二十二条项目主持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项目主持单位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第二十三条项目主持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经贸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建议书;(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合同的要求,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国家经贸委;(六)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七)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3年,在申报每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技术创新计划的申报与立项程序,按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三)与项目主持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四)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报项目主持单位;(五)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与国家拨款补助等。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拨款,其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第二十九条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项目主持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单位报国家经贸委批准,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项目鉴定验收参照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第三十四条技术创新计划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合同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第六章项目撤销与调整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三)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的;(四)银行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五)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六)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七)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八)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九)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第三十七条项目撤销,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执行。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议器等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持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的国家拨款,并将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行业和地区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