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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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保证交易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是指为会员在本中心开展商品棉交收等业务提供仓储服务的经营组织。第三条本中心依据本办法选定和管理交收库。交收库及本中心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指定交收仓库的必备条件第四条指定交收仓库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3、产权清晰;4、主营棉花仓储物流业务;5、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6、仓库面积在20000㎡及以上或仓库室内容量20000吨及以上;7、交通便利,储运条件好(有铁路专用线优先);8、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并配备装卸堆码设备;9、配备棉花质量检验人员和棉检仪器及辅助设备;10、由当地消防部门签发的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1、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办公设备齐全;1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累计上年度止财务报表为盈利;13、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客户反映好;14、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申报材料凡具有一定的棉花仓储库容、管理规范、安全有保障,承认本中心规章制度、接受本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仓储企业都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加入指定交收仓库,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章程;5.仓储概况说明;6.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7.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签发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复印件;8.担保企业提供的为其申报指定交收仓库的担保证明;9.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0.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1.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第六条申报审核1、申报仓库的资格审核;2、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申报仓库的材料审核;3、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参考论证情况确定考察仓库名单。第七条考察仓库1、考察内容包括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的全部内容;2、考察时提醒仓库阅读本中心有关制度。主要是《国家棉花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并协商以下问题:(1)仓库保管费、搬倒费、入库费、出库费等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2)接受本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入库、出库和管理实物。第八条组织评审会,对符合条件的仓库提交“指定交收库审批报告”。第九条签订合作协议书。审批同意后,与选定的合作仓库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书》,本中心通过“中国棉花商务网”对外公布,并发放“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标志牌。第三章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第十条交收库应确定一名业务主管负责人建立相应的业务机构对涉及本中心业务的入库、在库和出库的棉花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会员拟将商品棉存入交收库,须向交收库填报《商品棉入库预约单》“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预约时,须向本中心传真对应的《棉包组批结果汇总》、《棉花公证检验证书》并通过本中心sce@chinacotton.com邮箱或中国棉花商务网的会员办公室,提交条码明细表电子文件(.xls格式的Excel表格)”。第十二条交收库须审核预约入库的商品棉是否符合注册仓单的条件。交收库接受预约与会员协调入库时间后通知本中心。第十三条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时,交收库配合本中心人员对入库棉花逐包验码,剔除不符合组批条件的棉包,对符合组批条件的棉包过磅验重。本中心按10%取样检测回潮率、含杂率、异纤比率,并依据《棉包组批结果汇总》中的质量信息以及过磅后的净重、重新检测的平均含杂率、平均回潮率等计算出该批次公定重量,填报入库单、注册仓单。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注册仓单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1.类别:锯齿细绒棉;2.品级:一至四级;3.长度:27mm及以上;4.马克隆值:A级、B级和C级C2档;5.回潮率:平均回潮率不超过10%,单包不超过10.5%;(二)包装及组批1.棉包外形尺寸、重量与允许偏差应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T6975—2007)Ⅰ型棉包要求:长度1400mm(允许偏差-30mm)、宽度530mm(允许偏差-10mm)、高度700mm(允许偏差+150mm),重量227公斤,允许偏差毛重±10公斤;2.包装物:棉包须采用符合棉包包装要求的、不污染棉花的、不产生异性纤维的本白色纯棉布、塑料或其他材料。塑料包装袋应留有半圆形透气孔隙,单个透气孔隙面积不大于240mm2;3.棉包标志:每个棉包必须附有棉包条码作为棉包标志,棉布包装的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棉花产地、棉花加工单位、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等;4.组批:品级比例不得超过3个且为相邻品级,每批重量为20吨允许正负误差0.5吨,同时鼓励按同等级组批。(三)其他1.注册仓单的商品棉的《棉花公证检验证书》所载信息必须与相应条码明细电子表格(表格要求:.xls格式的Excel表格,一行或一个单元格录入一个条码,以批号为单位,电子文件所载条码信息须与组批实物一致)及入库棉花实物条码卡、包头等信息一致;2.棉包悬挂的条码卡要完整,内容要清晰可辨;3.棉花实物与《棉花公证检验证书》、条码卡相一致;4.棉花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5.本中心规定的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注册仓单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对于未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入库注册仓单,交收库对其质量初验合格后,按过磅验重后的净重注册仓单;未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申报检验流程,另行通知。未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商品棉注册仓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原验品级一至三级;(二)验收结果不得与原检证书有明显差异;(三)填报的批号、棉花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与实际入库商品棉一致。第十五条商品棉注册仓单,不得出现下列情况:(一)包型不规范、棉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商品棉不受污染的;(二)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迹象的;(三)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的;(四)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五)炸包、散包件数超过3%未经处理的;(六)对加工成件或运输过程中形成的且未经处理的露白商品棉;(七)其他本中心规定的商品棉注册仓单不得出现的情况。第十六条仓单注册后,会员应及时将仓单原件邮寄或送达本中心,本中心对仓单进行复核,不合格仓单退回交收库重新办理,合格的仓单可以办理相关业务。交收库和会员须各留存一份仓单复印件以备查询。第十七条交收库对已入库的棉花应使用本中心统一制作的《国家棉花本中心商品棉垛位卡》,详细填写并按要求挂卡管理,同时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或中转业务的其他棉花应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第十八条入库的商品棉,统一由本中心负责代为投保,保险费由存货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棉花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仓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中心和存货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交收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扩大,则交收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商品棉在库期间,因交收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仓库承担责任。第十九条交收库对商品棉的堆码方法执行以下规定:(一)室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堆垛时棉包要平放,不得竖放;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棉花,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垛高不超过8米,堆人字顶,并用专用苫布封垛。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棉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三)交收库不得将不同批次的棉花混堆存放。对卖方会员混批入库的棉花,交收库应提醒并协助会员对混批棉花进行整理,分批入垛。第二十条商品棉在室内保管中,室内湿度不得超过70%,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5℃。高温高湿季节,应采取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棉花不受潮。第二十一条交收库不得自行将商品棉移垛。如确需移动,须征得本中心的同意,并办理垛位变更手续。垛位变更后,垛位卡上的垛位号应及时做出调整。第二十二条商品棉是本中心会员的商业机密,交收库不得自行让他人入库查看、开包检验。第二十三条商品棉出库时,交收库凭加盖本中心公章的《商品棉提货单》,并核实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第二十四条商品棉出库后,交收库应及时调整仓库保管明细台帐,同时将提货单、仓单妥善保存备查。第四章数据管理第二十五条交收库应安排专人负责商品棉业务台帐和商品棉库存月报表的登录、统计和编报工作,月报表由本中心统一设计。第二十六条台帐是商品棉入、出库和在库管理的基础资料,交收库应在每月5日前按规定通过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本中心编报上月的月报表。月报表应准确载明本中心商品棉的分批、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及库存变化情况。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须在《台帐》中注明。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交收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配合检验搬倒费、保管费、出库费、混批棉花的整理费、集装箱掏箱费以及炸包、散包的复包费。第二十八条混批棉花的整理费、集装箱掏箱费和炸包、散包棉花的复包费由存货人与仓库协商解决。入库费、配合检验搬倒费由存货人支付给交收库。出库费由提货人直接支付给交收库。保管费由本中心从存货人的履约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每月与交收库结付一次,交收库应及时给有关会员开具发票。第二十九条入库费、配合检验搬倒费、保管费、出库费的标准由本中心统一与各交收库商定后,另行公布。交收库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交收库应建立自查制度,并认真记录自查情况。第三十一条本中心对交收库实行常规检查、抽查和年审制度。对存放本中心商品棉的交收库每年常规检查不少于两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对交收库检查的内容包括:客户满意程度、库容库貌、仓储设备、消防设备、安全措施、商品棉出入库管理、业务台帐建制管理、仓单保管情况、堆垛挂卡情况、自查情况记录以及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检查后,查库人员与仓库负责人应在查库记录上履行签字手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仓库应查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本中心将跟踪检查整改的情况。第七章违规与处罚第三十三条交收库须对其注册的仓单、出具的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仓库违反本中心规定,导致会员或本中心造成损失的,仓库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交收库不得为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注册仓单。第三十四条交收库的违规行为包括:(一)未收到本中心开具的《商品棉提货单》或传真件,即出库棉花的;(二)虚报商品棉入库数量、注册仓单的;(三)对炸包、散包棉花未及时复包的;(四)私自串包或更换仓单所载棉花的;(五)伪造、涂改有关票证、文件和资料的;(六)不按规定保存提货单和仓单等有关资料的;(七)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的;(八)故意刁难客户,造成买方或卖方违约的;(九)服务不规范,甚至欺诈客户的;(十)故意拖延棉花出库时间,影响提货方提货的;(十一)不接受本中心监督检查的;(十二)违反本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五条交收库如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者,本中心视情分别予以口头提醒、书面告诫、暂停业务直至取消交收库资格。第三十六条本中心每年对交收库开展考核、评比。对先进交收库将进行表彰、奖励;对业务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交收库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不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的交收库,本中心视情况采取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在内的必要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合肥国家棉花本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解释、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9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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