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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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2.规划文件。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3.项目建设文件。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4.管理制度设计。示范区要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第七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批准,申报单位即可启动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第八条完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目标的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初审同意后,可以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验收。第九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附后)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即可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第三章开发与建设第十条在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和规定。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际重要湿地等区域建设示范区,如需要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和规定报批。第十二条示范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各示范区的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定点、隐蔽、封闭、及时清运等措施,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第十四条示范区的住宿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不应设在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建筑物以方便简洁和谐为主。并不得造成景观破坏,提倡采用节能设备,使用绿色产品,所用能源及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和污染。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凡在示范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统一组织,并获资质认证后,方可持证从事生态旅游活动。第十六条导游在生态旅游活动中应随时对游客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要向旅游者介绍当地的自然和文化,尊重示范区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组织各种有助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第十七条游客有义务保护旅游区的一切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不得采摘花草、攀折树木和追打或捕猎野生动物。维护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将所有的固体废物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内或装入清洁袋中有效回收,不得随意倾倒和丢弃。第十八条示范区不得出售受保护的和濒危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要求参加生态旅游的游客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道德、信仰、习俗、文化、传统和禁忌,并努力增进相互交流与了解。第十九条示范区应当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生态旅游指南,在野外游览路线上设立有关环境保护科普知识讲解标牌。各旅游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和生态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示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按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环保、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通知》(国发[2001]9号)要求,制定本标准。第一部分总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定义1.1.1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1.1.2生态旅游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结合的旅游活动。1.1.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1.2总体目标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1.3法律依据与引用标准1.2.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1.3.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要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C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住处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T-17775-1995示范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3.3参考文献《关于二十一世纪旅游议程》《全球旅游伦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2分类根据示范区的建设要求与各地的实际情况,将示范区分为八种类型。2.1山地型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包括低山(∠1000米)和中山(1000-3500米)。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2.2森林型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防等)区域,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2.3草原型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也包括草甸类型。这类区域知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2.4湿地型是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以鸟、垂钓、水面活动等。2.5海洋型是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也包括海岛。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2.6沙漠戈壁型是指以沙漠或戈壁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2.7人文生态型是指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与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示范区。这灯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人类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2.8复合型是指具有良好的生态系统,包括多种类型但缺乏主导类型的示范区。这类示范区适于建设环城市度假旅游带,开展多种多样的旅游活动。第二部分细则3示范区规划示范区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并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施。3.1规划原则编制示范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优化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生境范围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容量控制原则。3.2规划制定要有专门的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3.3规划审批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3.4规划实施4生物多样性4.1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动植物资源丰富。4.2物种保护物种的生境类型多。4.3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4.4生态系统完整性在非生物因子、生态过程和禁止外来物种引进三方面加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建设。5景观丰富性5.1美学价值高5.2科学价值高5.3历史文化价值高5.4规模与丰度5.5完整性强6分类保护与系统整合6.1土地土地退耕还林还草程度高,建设用地控制严格,土地整治水平高。6.2水资源水资源保护程度高,用途多,利用合理。6.3森林林木覆盖率高,林相丰富。6.4岩石与岩洞地貌景观丰富,溶洞类型多,岸洞有较高文化内涵。6.5系统整合各要素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系统,类型丰富,互补生强。7旅游交通7.1区域外部交通通达性强,有相应绿化。7.2停车场设立生态停车场,在足够的面积,管理到位,与景观环境相协调。7.3区内道路按照交通路、生态路、景观路三个层次分区建设,交通标识正确美观。7.4游览步道和线路设置合理,普遍采用生态性材料,采用多种特色交通工具。7.5特色交通方式和工具8旅游服务设施8.1住宿设施集中布局,结构合理,档次齐全,体量适宜,特色突出。8.2餐饮设施与内容布局合理,达到特色化、多样化、品牌化,全面利用可再生原材料。8.3购物设施与管理布局合理,注重特色,本地产品开发度高,管理力度大。8.4可根据当地特点开展适度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但不得影响或损害当地生态环境。严格禁止黄赌毒。9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9.1给排水工程以地下管道为主,通畅、集中,污水处理率高。9.2能源清洁能源采用率高,电力设施不影响景观质量,能源污染处理好。9.3邮电服务设施齐全,使用方便,位置合理,与景观和示范区内容相协调。10旅游安全10.1安全保护机构与人员设有专门机构,安全制度健全,人员数量充足。10.2安全处置高峰期和特殊时期制度健全,措施有效。10.3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10.4安全警告标志齐全、醒目、规范。10.5安全宣传方式多,效果好。10.6医疗及救护设立医疗机构或设备,建立定点医院。11卫生11.1环境卫生气味清新。11.2废弃物管理污水排放得当,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11.3垃圾箱外观整洁,布局合理,造型与景观相协调。11.4吸烟区区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且管理到位。11.5餐饮卫生食品卫生达标,厨房卫生良好。11.6旅游厕所位置合理,数量充足,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管理到位。12小城镇12.1示范区内不能有城镇12.2示范区边缘的小城镇产业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为旅游生产的第二产业为辅。传统居民特色突出,街区自然化水平高。13示范区内乡村13.1庭院经济因地制宜发展。13.2乡村内街道全面改造达标。13.3特色建筑外观与环境高度协调。14自然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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