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文件校字[2004]28号★河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推进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第三条科研机构设置应与学校、院(部)的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一般情况下不设独立的研究机构。第四条科研机构设置根据效益和科研项目优先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合理配置校内资源,使我校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第五条科研机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优势,积极争取、承担各级各类课题,促进我校优势、特色研究领域的形成。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有明确的科研方向、突出的研究特色和可行的发展规划。第七条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相当的科研能力。第八条承担过厅级以上项目或横向研究课题并拥有相当数量、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第九条有一定的经费来源。第十条有开展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第十一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是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且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兼任同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研究机构的申请需填报《河北师范大学学科研究机构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科技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对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研究领域和方向、发展规划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十四条对于校内不占编制的非独立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十五条对于校内占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十六条对于申请教育厅属、省属科研机构,科技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第四章科研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科技处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并积极为其从事科研活动创造条件。第十八条各科研机构每学年初应向科技处报送当年科研计划,学年末应报送当年科研总结。第十九条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对于未能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研究机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即予撤消。第二十条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各类经费应进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第二十一条各科研机构凡有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名誉或实际损失的,一经查实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即予撤消,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校长办公室2004年4月22日印(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