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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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3.“序列号”编码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第三条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第五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第六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型号的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第八条办法第七条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如下: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采集的内容填报《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表中序列号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见附件3)编制,“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更改。第十条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3---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填报时间:单位:元/辆序列号生产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kg)座位排气量(cc)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备注上期本期上期本期123456789101112131415---4---《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3、“生产(改装)企业名称”栏,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全称。4、“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填写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此代码应与“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中的代码保持一致。5、“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6、“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品牌,“产品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车辆型号。7、“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填写车辆核定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最大拖挂质量。8、“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电车的填写此栏。额定载客座位数为区间值的(如8-10座)车辆,按其区间值下限座位数填写此栏。9、“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摩托车、9座以下客车的填写此栏。10、“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出厂价格的,此栏分别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其产品型号只有唯一配置的,此栏不填写。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11、“出厂价格”栏,填写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销售公司)车辆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配置不同而出厂价格相同的车辆,应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12、“参考零售价格”栏,填写生产企业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1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此栏不填写。---5---附件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金额:元序列号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kg)座位排气量(cc)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备注上期本期上期本期123456789101112131415---6---《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东、深圳省(市)国家税务局填写。2、“序列号”栏,按照《“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并填写。3、“生产企业名称”栏,填写车辆生产企业全称。4、“车辆类别”栏,按照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类别分别填写。5、“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栏,“商标名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监总局规定的签注名称(中文)和车辆品牌(英文);“产品型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列明的规格型号。6、“吨位”栏,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挂车的填写车辆载质量,牵引汽车填写拖挂质量。7、“座位”栏,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填写此栏。8、“排气量”栏,车辆类型为越野车、轿车、9座以下客车、摩托车的填写此栏。9、“主要配置”栏,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的车辆,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计税价格的,此栏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对应唯一配置的车辆,此栏不填写。车辆类型为轿车、越野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等。车辆类型为客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车辆类型为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挂车的,其主要配置包括:发动机、底盘、轴数等。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此栏不填写。10、“计税价格”栏,填写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项之和,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价信息此栏不填写。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11、“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栏,填写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或其中国地区总代理商制定的车辆参考零售价格或从车辆交易市场采集的车辆平均零售价格。新增车型“上期”栏不填写。1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期已核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新增车型不填写此栏。7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一、“序列号”是税务机关对采集的车辆价格信息数据编制的序号。二、“序列号”由14位数字组成,共分为5部分:1、国别和地区代码;其中:国产车辆为地区代码,进口车辆为生产国别代码;2、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3、车辆类别代码;4、商标品牌代码;5、产品序号。三、“序列号”代码各位表示的含义和编制方法:1、“序列号”中第1-4位表示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别和地区代码。国产车辆的地区代码依据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代码表)的编码规则编制,其中:第1-2位表示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第3-4位表示国产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在地级市的代码,直辖市的第3-4位以“0”填补。进口车辆的地区代码依据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ISO3166)的编码规则编制,第1-4位表示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的国别代码,国别代码不足4位的,在国别代码前添“0”补足至4位。2、“序列号”中第5-6位表示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代码。国产车辆的生产(改装)企业的代码由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所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编制。进口车辆的生产企业代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3、“序列号”中第7-8位表示车辆类别代码。“01”表示“载货汽车”;“02”表示“越野汽车”;“03”表示“自卸汽车”;“04”表示“牵引汽车”;“05”表示“专用汽车(特种结构、厢式、罐式汽车)”;“06”表示“客车”;“07”表示“轿车”;“08”表示“摩托车”;“09”表示“挂车(半挂车、全挂车)”;“10”表示“农用车”;“11”表示“电车”。4、“序列号”中第9-10位表示车辆的商标品牌代码或进口车辆的品牌系列代码。国产车辆的商标品牌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分地区、分生产(改装)企业编制;进口车辆的品牌系列代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5、“序列号”中第11-14位表示产品型号的序号。国产车辆的产品序号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各种型号车辆分别按车辆类别、商标品牌顺序编制。进口车辆的产品序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序列号编码示意:8国产车产品序号商标品牌代码车辆类别代码车辆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地区代码(按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示例:广东广州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雅阁牌雅阁HG7202序列号:44010107010001进口车产品序号品牌系列代码车辆类别代码生产企业代码生产国别代码(按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表)示例: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轿车宝马7系列宝马730Li序列号02760307040001代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市、自治州、地区11北京市912天津市13河北省01石家庄市02唐山市03秦皇岛市04邯郸市05邢台市06保定市07张家口市08承德市09沧州市10廊坊市11衡水市14山西省01太原市02大同市03阳泉市04长治市05晋城市06朔州市07晋中市08运城市09忻州市10临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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