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徐琳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一、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将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修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准予商标注册;其他。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一)声音商标的注册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一)声音商标的注册例A音乐形式的声音商标——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例如:本件声音商标是由连续的音名ABCED构成。(一)声音商标的注册例B非音乐形式的声音商标——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准确、完整、客观并易于理解。例如:本件为声音商标,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伴随一声牛叫声所构成(clip,clop,moo)。(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能使人清晰识别出声音。(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应当说明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例如:使用在商品本身、容器或包装的具体位置;在经营或服务场所播放;在公司网站播放;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告上使用等。(一)声音商标的注册以下为不符合声音商标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1、五线谱或简谱没有谱号、音符。2、五线谱或简谱上含有乐曲名称。3、文字描述过于简单。例如:仅简单指出声音商标由《献给爱丽丝》的曲调组成。4、声音样本不能清晰识别出声音。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不一致。例如:商标图样只有五线谱,没有歌词,但声音样本除五线谱所示的旋律外,含有歌词。6、其他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情形。(一)声音商标的注册实质审查:1、禁用条款审查2、显著特征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3、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一)声音商标的注册——商标分割:分割的理由:只有在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时,还是随时随意可提出分割申请?(二)一标多类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二)一标多类——新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三)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电子申请的方式条例第八条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提交日期的确定:条例第9条: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电子档案的效力:条例第9条: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三)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四)增加审查沟通程序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仅在审查员认为需要的时候发出。商标局程序商标注册审查:9个月(28条)商标异议审理:12+6(35条)商标撤销案件:9+3(49条)(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商标评审案件:——驳回复审:9+3(34条)——不予注册决定复审:12+6(35条)——无效宣告:绝对理由:9+3(44条)相对理由:12+6(45条)——无效宣告复审:9+3(44条)——撤销复审:9+3(54条)(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中止情形(45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的期间;(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异议理由与主体绝对理由:任何人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六)异议程序重构异议程序新方案流程图异议申请异议审查异议成立异议不成立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被异议人不服商标不予注册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异议人不服的商标注册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法院一审、二审不予注册复审商标准予注册决定商标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法院一审、二审注:不予注册决定包括部分不予注册决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六)异议程序重构现行商标法商标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七)其他——续展(七)其他——许可备案现行商标法商标法修正案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七)其他——快递企业递交文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七)其他—国外当事人的国内接收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二、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抢注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以外的商标。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禁止宣传(一)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一)驰名商标(一)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一)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01)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执法管辖权?设置处罚起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