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面上项目、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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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地区基金项目计划局王长锐修订过程 ̄ ̄ ̄ ̄ ̄ ̄ ̄ ̄ ̄ ̄2007年4月1日《条例》颁布实施后,基金委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开展了规章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以面上项目为龙头,全面修订现行管理办法。修订过程—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 ̄ ̄ ̄ ̄ ̄ ̄ ̄ ̄ ̄经过深入调研和委内广泛征求意见,首先提出了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08年8月华东、西南地区联络网研讨会征求依托单位科研管理人员的意见。2008.12.24-2009.1.23在基金委网站上全文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103条。2009年2月经委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修订过程—其他管理办法 ̄ ̄ ̄ ̄ ̄ ̄ ̄ ̄ ̄ ̄以委务会议原则通过的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为范本,开展其他5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包括: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青年基金、地区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监委会章程。利用ISIS系统“科学基金联络网服务平台”将以上6部办法草案向广大依托单位征求了意见。有870个依托单位登陆系统浏览,551人次下载,共提出165条意见和建议。修订过程 ̄ ̄ ̄ ̄ ̄ ̄ ̄ ̄ ̄ ̄经2009年9月27日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新制定和修订的6部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地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原则 ̄ ̄ ̄ ̄ ̄ ̄ ̄ ̄ ̄ ̄1.遵守《条例》原则此次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依据《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力求使《条例》有关规定和原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原办法中与《条例》相符的基本保留,与《条例》有矛盾的条款,按照《条例》要求修改或删除。文字部分尽量使用《条例》文体和名词叙述;部分内容直接引用《条例》。修订原则 ̄ ̄ ̄ ̄ ̄ ̄ ̄ ̄ ̄ ̄2.办法一致原则此次公布实施的6部管理办法均为程序性规章,在基本原则和主要操作环节上尽量保持一致。3.注重实践原则把科学基金长期管理中形成的好的做法通过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确定下来,保持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继承性。修订原则 ̄ ̄ ̄ ̄ ̄ ̄ ̄ ̄ ̄ ̄4.突出特色原则针对各类项目管理的特定情况进行了重点规范,确保不同类型项目的定位、特色管理模式等最大限度地在办法中得以体现。5.操作可行原则此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征求科学部以及依托单位的意见,力图在办法制定层面尽量做到具有操作性,除操作流程等不适于在办法中出现的内容外,在日期等操作性规定上做出了努力的尝试。修订思路 ̄ ̄ ̄ ̄ ̄ ̄ ̄ ̄ ̄ ̄1.关于行为主体原办法中涉及的行为主体为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科学部、科学处,按照管理办法对外的原则,简化为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不再出现基金委内设机构。2.关于内部操作流程在新办法中不再涉及基金委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内部工作流程,有关内容将另行制定内部工作细则和流程。修订思路 ̄ ̄ ̄ ̄ ̄ ̄ ̄ ̄ ̄ ̄3.关于法律责任新办法中不涉及法律责任条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和具体处罚措施,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或者另行制定规定。4.关于共性管理环节新办法主要规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关于经费管理、复审、评审专家管理、成果管理、回避与保密等共性问题另行规定。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1.明确了申请人(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在申请和结题过程中的责任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负有审核的责任。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2.增加了单位注明要求考虑到目前部分科研人员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单位的现实情况,无论从哪个依托单位申请,都必须符合基金委的限项申请规定。同时为使评审专家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工作状况,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如果以不同依托单位的名义申请或承担项目,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注明。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3.明确了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选择权利申请人可以提出3名回避评审其项目申请的专家,这也是将我委过去一贯的做法写入了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会议评审执行主体一般为专家评审组,是相对固定的评审组织,不可能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回避,因此将申请人提出回避其项目评审的专家限定为通讯评审专家。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4.重新定义初审并明确初审标准《条例》对受理工作进行了新的定义,只有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才能被受理。新办法据此对初审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公布受理情况以及向不予受理项目申请人反馈初审意见的工作环节,并在《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初审的5条标准。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5.提出了“非共识项目”推荐与评审程序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项目申请为“非共识项目”。在面上、青年和地区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非共识项目”的推荐与评审程序进行了细化。首先明确多数通讯评审专家不同意资助的项目,其是否创新性强应当由会议评审专家来认定;其次为慎重起见,规定了该类项目会议评审应当2/3多数通过。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6.增加了评审意见的反馈主体为便于依托单位全面了解其单位申请项目的评审情况,同时也将我委的实际工作通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认,此次管理办法采纳了依托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将“依托单位”增加为评审意见反馈主体。明确规定基金委在反馈评审意见时,除了向申请人反馈外,还应当包括依托单位。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7.增加了复审工作环节复审是基金委对自身工作失误的纠正措施。提出复审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认为基金委工作中存在瑕疵,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近3年通过复审,不予受理项目中有82项重新评审,13项得到资助,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全部维持原决定。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8.增加了决定告知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如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依托单位、调整研究内容、延期等申请,我委应当对此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终止项目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保证了这些决定的实施效果,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权利,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9.对基金委自身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基金委工作程序做了具体时间规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接收申请起始之日前30日▲项目申请初步审查:45日▲计划书审核:30日▲结题报告审查:90日共性修订要点 ̄ ̄ ̄ ̄ ̄ ̄ ̄ ̄ ̄ ̄10.明确了结题报告审查标准《条例》要求基金委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原管理办法中对结题报告的审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此次办法修订明确了结题报告审查的时间要求和审查标准。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修订要点—面上项目 ̄ ̄ ̄ ̄ ̄ ̄ ̄ ̄ ̄ ̄1.关于管理办法适应对象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地区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地区基金项目修订要点—面上项目 ̄ ̄ ̄ ̄ ̄ ̄ ̄ ̄ ̄ ̄2.关于项目定位在原面上项目定位的基础上,增加了面上项目促进自然科学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如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修订要点—面上项目 ̄ ̄ ̄ ̄ ̄ ̄ ̄ ̄ ̄ ̄3.关于申请资格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新办法中放宽了面上项目申请资格,除脱产研究生外凡符合《条例》第十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面上项目。与过去相比,初级职称和无职称的人经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的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均可申请面上项目。这主要是考虑到面上项目面向广大科研人员,量大面广,是科学基金所有项目类型中最基本的项目类型,应当保持最基本的申请门槛。修订要点—面上项目 ̄ ̄ ̄ ̄ ̄ ̄ ̄ ̄ ̄ ̄4.关于合作研究单位数量原办法中对面上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未作限制。考虑到重点项目已经限定了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2个,而面上项目强度较低,为提高科学基金资助效益,同时也为了便于管理做了同样规定。同时规定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如果变更单位,也应符合合作研究单位数量的限制。修订要点—面上项目 ̄ ̄ ̄ ̄ ̄ ̄ ̄ ̄ ̄ ̄5.关于删除的部分条款近3年中有逾期结题或终止撤销记录的申请人,其项目申请需要专家评审组2/3通过。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修订要点—重点项目 ̄ ̄ ̄ ̄ ̄ ̄ ̄ ̄ ̄ ̄1.关于项目指南为强调重点项目指南的重要性,将“项目指南确定”作为单独一章。明确提出了重点项目指南制定程序和具体形式要求。为使重点项目真正有别于面上项目的自由选题,实现重点突破的目标,新办法明确提出重点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受理重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修订要点—重点项目 ̄ ̄ ̄ ̄ ̄ ̄ ̄ ̄ ̄ ̄2.关于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鉴于重点项目资助强度较高,要求申请人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研究条件和研究队伍,将《条例》中要求申请人“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体明确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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