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分配制度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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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分配制度改造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形成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别由国家、企业、个人所持有,他们都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分享股份公司的纯利润。一切非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企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企业与个人间的债权债务、企业应缴税收、职工工资支付等,都不属股份公司分配制度的范围。股份公司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资平等分配原则。股份公司纯利润分配的顺序一般是:1.股份公司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年终核算后,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由董事会根据章程和法令规定提出公司利益分配方案,并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进行实施。2.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利益分配方案在实施时,首先应弥补亏损或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其次再提取支付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职员的特别报酬基金;最后将剩余部分再按股票数额种类发付股利、进行股利再分配。在股利分配中,应当防止几种情况:第一,不管企业盈亏,照发红利,失去了股份制的风险性;第二,损害国家股利益,或者把国家股红利定得比个人股、企业股低,或在先分配个人股、企业股股利,然后再给国家股,剩多少算多少。这些作法违背了股份制的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原则。应当加以罅和改正。此外,国家股和企业股利还有一个再分配问题。国家股股利应分别归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法人股东所有,可以并入相应的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用作各项财政支出,也可以留在股份公司作为投资增加国股家东的股份。而企业股股利无论是社会企业股还是企业职工集体股,其股利收入可设定作为:1.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5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30%)作为企业福利基金,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各项费用支出。3.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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