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温委办发〔2011〕87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益冲突回避试行办法》、《温州市市级社会类国有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等11项国资监管制度经市国资监管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2-附:1、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试行办法…………………32、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试行办法…………………153、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64、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355、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516、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587、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658、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739、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8210、温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益冲突回避试行办法………10211、温州市市级社会类国有企业管理试行办法………………108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3日-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比照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其他各种形式的企业(以下统称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4-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登记;(三)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体系;(四)组织开展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五)其他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5-审批及申报工作;(三)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产权登记机关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第八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是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和企业资信证明文件,也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或注销经济行为时,应当于办理相关事项工商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市国资委申办相应产权登记手续。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6-(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材料。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是企业办理工商年检登记的必备前置程序。各市属国有企业应于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完成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向市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第三章产权转让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决定或审核、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中:(一)转让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二)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及省国资委审批;(三)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7-转让标的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四)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及子公司下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由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自行审批。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做好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严格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或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省及省以上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根据标的企业情况重新确定挂牌价格并公告。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8-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有关规定经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草签产权转让合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十六条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层收购规定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9-(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第十九条被划转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划转。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存在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租赁权等权利负担的,划转行为应符合《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以下权限批准:(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划转双方共同报市国资委批准;(二)企业国有产权跨省、市、县之间无偿划转的,依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一条下列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一)市政府决定的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包括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0-(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在互不隶属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四)市政府决定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或重组需要,决定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第二十二条实物等企业其他资产的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除企业国有股权以外的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移及核销,主要包括各类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划拨、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及核销等,不包括企业因改制涉及的资产提留、资产剥离等处置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资产评估、转让公示和进场交易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划拨、转让、置换等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下且账面净值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年限已满或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11-产权登记年检时汇总报市国资委备案;(二)房屋、土地、单项账面净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账面净值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三)账面净值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四)企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的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办理:(一)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核销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二)申请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市国资委统一组织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确认为资产损失而提出核销的资产,按清产核资的统一政策办理。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核销的具体程序及经审查批准核-12-销的各类资产处置,按照《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温政发〔2008〕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国有资本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国有资本金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以货币、股权或实物资产等形式,对出资企业投入所形成的资本金。国有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凡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以及资本公积因企业外部因素导致增减变动的,企业均应报市国资委核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