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目录1.总则2.监督机构与职责3.监督范围与内容4.设计施工调试监督5.运行监督6.检修监督7.量值传递8.技术管理9.附则10.附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高参数、大容量、高度自动化机组的大量投产,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经济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和《计量管理工作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第三条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工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第五条热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企业要把它作为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试验、检修、运行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等。(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组织对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国电电科院及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四)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五)组织对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热工重大、特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热工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热工重大技术问题。(六)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热工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七)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热工设备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科院(电研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九)组织在建电厂的热工专业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第九条各分支机构技术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二)建立健全本辖区热工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热工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热工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三)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企业完成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技术难题问题。(四)组织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生产过程中的热工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工作。(五)组织实施大修技改热工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督促、协助发电企业解决热工技术监督发现的问题。(六)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热工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七)协调国电电科院、地方电科院(电研院)、本辖区发电企业关系。(八)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企业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第十条国电电科院作为集团公司授权的技术监督机构,行使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等。(二)在主管上级领导下,检查督促各企业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对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三)组织发电企业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五)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六)协助各发电企业进行热工标准量值传递、计量仪表的强制检定和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的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七)组织召开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报送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及总结,及时通报热工技术监督信息和提出建议。按时完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八)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贯彻执行。(九)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等工作。(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第十条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一)各企业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组织制定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等。2.检查与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国电电科院。3.将热工技术监督任务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制度,确保技术监督指标的完成。4.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到微机化管理。5.负责解决本企业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配的人员、设备与试验设施等,达到规定的标准。加强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6.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7.在本企业内贯彻《计量法》,负责解决开展热工标准计量工作所必配的人员、设备与试验设施等,达到规定的标准。开展本企业热工标准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的,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二)各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1.贯彻执行《计量法》、热工技术监督有关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推动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本企业违反规程的行为有建议制止权和越级上报权。2.定期监督检查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重要保护装置、数据采集系统的品质及热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3.制定热工专业技术改造计划,审核备品备件和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购置计划、选型及机组大、小修计划,协调热工车间内外的分工协作,对热工专业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4.参加热工设备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参加有关热工设备基建与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5.组织制定与审查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6.按时报送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机组大修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督促热工车间、热工试验室按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三)发电企业热工车间、电力施工企业热工试验室主要职责1.建立本企业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企业热工检测仪表量值传递工作,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准确。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开展技术革新,组织技术培训。3.做好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维护检定、检修、调整、试验等工作。加强质量考核,严格按有关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4.严格执行机组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检定数据报告、调试报告、传动试验报告及大小修工作总结,应履行三级审核签字制度(三级审核一律不允许以章代签字),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章可循。对于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报告的检定人及核验人必须具备本项设备的检定人员操作证。5.及时消除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缺陷和故障,对重大缺陷和故障应及时提出消缺措施,报告上级并组织消除。对由于热工设备引起的主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6.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第十一条热控系统热控系统的技术监督范围:a)数据采集监控系统;b)模拟量控制系统;c)保护、连锁及工艺信号系统;d)顺序控制系统;e)锅炉燃烧管理系统;f)数字电液控制系统;g)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h)汽轮机安全监视仪表;i)机炉辅机控制系统;j)高低压旁路控制系统。第十二条热工设备(一)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等一次传感器及配套的前置放大器、转换器、变送器、信号开关等)。(二)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三)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控电缆、光缆及端口设备、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四)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五)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六)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七)过程监视控制计算机(包括DCS、PLC等)。(八)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第十三条各发电企业对热工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压力、差压取样:凡一次门前(包括一次门及门后第一道焊口。高压管路一般设两个一次门。)的设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一次门后的设备由热工专业负责。只有一个门的设备,该门及门前设备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二)温度取样:带压力设备上的热电偶、热电阻插座和保护管由主设备专业负责装卸,高温高压保护管的焊接质量及管壁厚度由金属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热工专业负责委托加工及质量检查。(三)流量节流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的装卸、检修及更换衬垫等工作均由主设备专业负责,热工专业负责质量验收;水位计测量筒由主设备专业负责装卸。(四)调节机构(阀门、挡板等)的联接件从执行机构出轴第一拐臂处划分,拐臂外(包括拐臂销)由主设备专业负责。(五)热控用交、直流总电源由电气专业负责送至热控电源盘或热控盘的电源总开关入口端子排处。(六)热力过程程序控制系统用的开度可调整的阀门,电动装置由热工专业负责,阀门由主设备专业负责。(七)与热工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的信号装置及其回路,以热控盘下端子板为界。对不进入热控盘的信号,以就地第一端子排为界,电气侧归电气专业负责。(八)汽机、锅炉热控用电磁阀或电磁铁,其机械部分由机、炉专业负责,线圈部分由热工专业负责。(九)锅炉火焰检测装置的冷却风系统、主管路系统由主设备专业负责,炉膛火焰检测探头及分支管路由热工专业负责。(十)汽机旁路控制系统的阀门电机、锅炉给粉机电机、给煤机电机(或滑差电机)等电气控制回路及电缆由电气专业负责,热工控制回路由热工专业负责。(十一)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及管路系统由主设备专业负责,分支管路由热工专业负责。(十二)凡以上未包括的其他设备的分工问题,视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协商确定。第四章设计施工调试监督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机组的热控系统设计应符合DL5000、DL/T5175、DL/T5182和DL/T5227的要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的设计应满足DL/T5004的要求。第十六条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并应与机组运行方式和运行岗位配置相结合,注重实效,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