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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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03年4月28日一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2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是负责组织全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财务管理和管理二级核算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本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集中管理方式。统一领导: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统一管理全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制订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备案后,严格按制度执行。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每年应在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领导下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审核,经批准后下达执行;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计划情况进行考核。分级核算:公司采用公司总部、分支机构(营业部)二级核算制度,各级核算单位均为独立核算单位,严格按照《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禁乱用科目,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对分支机构财会工作有指导、监督职能,分支机构财务须接受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业务领导,并定期将本单位财务情况向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汇报。利润集中:各分支机构核算单位将利润全部集中上缴公司总部,3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第七条公司设三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见各项专用制度。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审批办法,并严格在本级核算单位审批权限内进行财务开支,超过本单位审批权限的开支,须向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请示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九条任何一笔资金的进出,都必须经财务部门办理。严禁业务部门坐支资金,严禁资金体外循环。每笔资金的进出,都必须有业务经办人、财务主管和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三人以上签字,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第十条财务部门代表公司监督本单位经营活动,对本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反映,监督和控制,以保护财产完整,保证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及公司制度,或有损公司整体利益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汇报。第三章财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各分支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余会计人员由分支机构在定编范围内自行聘用,并报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备案。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实行轮岗制。对会计岗位人员实行有计划轮换,轮岗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务人员实际工作表4现和考核情况确定。第四章财务计划第十三条实现目标计划管理,是公司进行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财务计划是经营决策、考核内部经营效益、加强内部管理、指导财务活动、开展财务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负责拟定公司各项财务指标,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费用控制指标的汇总和下达。制定时,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可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财务计划的编制:财务计划反映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的行动计划与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由各核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和本年实际发生额,在预测和计划未来需达到的业务发展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编制。第十六条财务计划制定方式:计划制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各核算单位按统一内容格式自行填报,经财务管理总部审核、调整、汇总并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下达。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十七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十八条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5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第十九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的资产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二十条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出资。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对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并按其出资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的差额(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投入时汇率折算差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等事宜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款项。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包括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等。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但资产评估增值、接收捐赠资产在该笔资产处置之前其相应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实收资本。法6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增实收资本,但转增实收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第二十三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款、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第二十四条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发行价格超过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第二十五条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第六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自营证券、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存放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低值易耗品、代发行证券、代兑付证券、待摊费用等。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证券清算代理机构的清算备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7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二十八条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除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手续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等。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第二十九条自营证券是指公司购入各种能随时变现,以获取买卖差价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性或上市证券,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第三十条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含长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第三十一条公司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按购买或投资时实际交付的金额(包括有关费用)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冲减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成本。第三十二条因承销业务产生的余额包销,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第三十三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送股即股票股利,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第三十四条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8际成本。公司出售自营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投资收益。第三十七条公司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购买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第七章固定资产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时该组成部分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9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公司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净值计价。(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改建、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10第四十条公司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原固定资产价值计价错误。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第四十二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各类设备。(三)修理停用的设备。(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11第四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三)以经营租赁式方租入的固定资产。(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六)破产、关闭公司的固定资产。(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四十五条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四十六条公司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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