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三重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宿舍管理辦法96.08.30.一、依據:行政院頒布之「事務管理手冊」有關「宿舍管理」部份之規定。二、本校宿舍共18間,規劃為:(一)公務宿舍:2間。(二)職務宿舍:2間。(三)單身宿舍:14間。三、申配資格:申配宿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一)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二)職務宿舍:供夜間值勤工作需求之同仁。(三)單身宿舍:供未結婚之本校同仁申請。四、申配程序:(一)申請期間為每學期開學日起一週內填具申請單,由其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與人事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總務處登記。(二)總務處根據申請單,先行按照積點標準,核計申請人應得之積點,將原申請單簽註意見,送管理委員會審核。(三)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由總務處依照積點高低,依次分配,通知進住。(四)凡經配定之各級人員,如因職務、職級、年資等變動時,而申請調整宿舍時,應重新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由總務處依照分配標準,予以重新分配。(五)申配宿舍標準原則1人配住一間。(六)申請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內簽訂借用契約並立即遷入,除有特殊事由,於事前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准延期遷入者外,否則以放棄論。(七)法院辦理公證。五、積點分配:本校單身宿舍之分配,採積點制,其積點標準如下:(一)本校年資:本校服務滿一年者五點,未滿一年已達半年以上者,視同一年,未達半年者不計點。(二)無自用住屋積點:十點(無自用住屋之定義授權宿舍管理委員會議定之)。(三)距離:(距離學校之計算點數以戶籍地為準,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議定之)。1.台北縣屬三重市及蘆洲市:0點。2.台北縣(市)除三重及蘆洲外之其他地區:5點3.台北縣(市)外至基隆及桃園:15點4.東部暨桃園以南:30點(四)兼職主任及組長外加5點。(五)積點相同者,除總務主任、庶務組長有優先進住權外,由管理委員通知申請人,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決定順序。(六)不動產情形若與申請表上無自用住宅所述不符者,依規遷出並移送考績委員會參考。六、宿舍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與召開:(一)委員會設委員十三人,除校長、總務主任、居住人代表三人(未有居住人者,不設居住人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八人依教師六人、職員工二人(含軍護教官)人數比例,分別於校務會議選(推)舉之,任期一年(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二)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宿舍管理事務;另置總幹事一人,居2住人自治會代表產生,負責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事務。(三)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1.核計宿舍申請人之積點。2.議定宿舍分配之先後順序。3.議定有關宿舍管理之清潔、衛生及安全之規定事項。4.議定宿舍管理之其他重要事項。(四)管理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擔任主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七、宿舍之管理權責:(一)本校宿舍之事務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其任務如下:1.繪製宿舍圖說及編號登記。2.宿舍之分配、宿舍委員會另訂檢修、協助安全維護之事務性工作。3.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議決事項。4.宿舍設備及傢俱之登記調查核對,及有關宿舍居住人意見之溝通事項。5.其他宿舍管理之事務工作。(二)本校宿舍居住人之自治事項,由全體居住人選(推)舉一人為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務如左:1.擔任管理委員會當然委員。2.召集居住人議正宿舍自治公約;3.促進公共衛生,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4.宿舍房屋水電、傢俱管理、宿舍檢修等之協助事項;5.居住人遷入遷出之登記;6.對事務管理單位之聯繫,及居住人意見之溝通轉達事項;7.對宿舍興革之建議事項。八、收費:(一)向出納組繳納保證金5,000元。(宿舍收回、遷出時得無息領回)。(二)有關水電、瓦斯、電話、電腦網路等費用,由住宿人員自行負擔。九、宿舍之收回(一)居住者違反清潔、衛生或安全或自治公約規定時,經查屬實者,由居住人代表告知而仍未改善,得經管理委員會議決立即收回分配之宿舍。(二)配得單身宿舍之居住人,於申請資格消失後,應主動於一個月內遷出並辦妥移出手續。(三)居住人交還宿舍須辦妥下列手續:1.將所配宿舍及一切附屬設備恢復原狀並清理乾淨後,逐項點交庶務組。2.填寫宿舍騰空交還切結書。十、居住人不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妥手續,逕自遷出宿舍者,除沒收其保證金外,借用財產之保管責任,不得視為解除,其借用財產如有毀損或短少居住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3國立三重高中教職員工單身宿舍申請表申請人:(簽章)職稱:戶籍地:(請檢附戶口名簿、謄本或身份證影本備查)婚姻狀況:限單身計點項目最高點數申請人自行計算得分申請人自述情形管理委員審核分數年資40分共採計_____年_______點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_日服務於本校。無自用住宅積點10分______點無自用住宅。(10點)註一:以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查之住宅情形為依據,含持分部份。註二:本人住宅情況,若所述與調查結果不符,依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應辦理遷出並移送考績委員會參考者,不得有異議。本人:___________簽章距離30分_____點距離:依戶口名簿、謄本或身份證影本所載為標準。□台北縣屬三重及蘆洲為0點。□台北縣(市)除三重及蘆洲外之地區為5點□台北縣(市)外至基隆及桃園地區為15點□東部及桃園以南為30點職務5分□兼職主任及組長加五分申請人自行計算得分排列次序審核得分單位主管:主辦單位:人事單位:機關首長:借用人如奉核准借用宿舍,應自遷入宿舍之日起按月扣繳房租津貼。4國立三重高中教職員工職務宿舍申請表申請人:(簽章)職稱:戶籍地:申請資格:限有夜間值勤工作需求者。申請原因:單位主管:主辦單位:人事單位:機關首長:借用人如奉核准借用宿舍,應自遷入宿舍之日起按月扣繳房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