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東華大學運動場館管理辦法99.1.13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為綜理校內各運動場館(以下簡稱各場館),發揮效能,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各場館包括體育館、室外運動場地、田徑活動中心、游泳池,以及相關附屬設施和設備。第三條、本校運動代表隊、其他社團及校外社團,或校內外之個人,欲借用或付費使用各場館,均須經過本校體育中心核可,並應依據各場館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各場館提供之使用優先順序如下:1.本校行政單位舉辦之全校性活動。2.校內體育教學與研究。3.體育中心主辦之運動競賽。4.校內運動代表隊訓練。5.校內社團活動。6.校內個人。7.校外人士及社團。第五條、本辦法之優先順序,原則上以預約使用之時限作為調節機制。各場館開放預訂借用時限之前,體育中心應先行確定教學與研究、運動代表隊之場地使用時間表;若有逾期更改,必須在尊重已預約借用單位與使用人之前提下自行協調。第六條、借用各場館,須經由網路預約。網路預約可預借當日算起之六天後至一個月間的場地,同一個借用單位(系所)在同一天、同一運動項目之場地至多僅能借用4小時;如需辦理全國、全校或全系性質之活動,請提具企劃書和相關申請表,經體育中心及相關單位核可後,方得借用。第七條、因故(天候因素除外)取消或更改借用時段,於同一學期內累積超過二次者,將暫停該借用單位申請該運動項目場地之權利一個月。若前述取消或更改無正當理由或經發現為搶佔場地等投機行為,體育中心得拒絕辦理或退費。取消或更改借用請於使用日前一上班日(或以上)辦理,當日不予受理。第八條、開放使用時間:2早上六時至夜間廿三時(體育館由早上七點~夜間廿三時,壽豐校區宿舍區球場至夜間廿二時)。寒暑假開放使用時間依本校寒暑假上班時間另行訂定公告,國定假日及民俗節日假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開放與否及開放時間依體育中心公告。第九條、本校行政單位舉辦之全校性活動免於收費。本校社團舉辦全校性活動、非營利組織、公家機構單位至多可享5折優惠。特殊專案可簽請校長同意。第十條、運動場館由體育中心經營管理,惟涉及總務處業務者,應會同總務處辦理。第十一條、借用單位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場館可勒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或另行報警處理:1.未依規定完成申核使用之程序即逕行使用。2.違法犯紀或妨害公共安全。3.違背活動宗旨、與申請登記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4.任意使用尖銳或敲擊工具、穿著可能磨損地面之硬底鞋、高跟鞋,或可能造成建築設施與器材設備額外耗損、故障或毀壞之行為。5.其它有違本校規章或規定之情事。第十二條、使用過程中(包括離場)如對校產有任何毀損,須照價賠償。修繕過程之停用損失亦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補償。如需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應先徵得體育中心同意,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第十三條、任何宣傳物品(例如:海報、旗幟…等文宣)及需擺設攤位,須經體育中心同意蓋章,並依指定之範圍進行張貼與擺設;違反規定者,經勸導後未經改善,得以進行撤除。第十四條、各場館使用過程,如造成他人權益或人身損害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須自行擔負各項法律與道義責任;若有損本校校譽、校產、或教職員生之權益或身心傷害,除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處置外;得停止其借用權利至少一年。第十五條、各場館基於健康促進之功能與形象,嚴禁飲酒、吸煙、嚼食檳榔,使用人的衣著與行為須合乎一般體育運動規範;違反規定者,借用單位須協助勸導經勸導後未經改善,得以勒令離開使用場館或場地。第十六條、借用各場館舉辦非體育性活動時,借用單位應負責將演出與活動內容或展出範圍呈報有關機關,並在使用前將核准副本抄送本校存證;部分場館須另舖保護墊後方得使用。第十七條、各場館嚴禁任意穿越場地、無專業監督或非專屬場地之投擲擊打運動及其3它經證實有危害本身或他人健康之虞的行為;違反規定者,借用單位須協助勸導,經勸導後未改善,得勒令離開使用場館,如有任何損壞需照價賠償。第十八條、各場館使用之空間與器材設施均應於離去前復原、物歸定位、保持整潔。大型廢棄物、資源回收、各種材料殘餘或一般垃圾,借用單位與使用人須自行擔負善後清理之責任及費用;違反規定者,經勸導未經改善,得暫停借用單位或使用人之借用權至少一學期。第十九條、各場館可使用擴音設備,但不得影響校區安寧,須良善配合本校校區安寧並服從管理人員或警衛之勸導。第二十條、使用期間之場館內外秩序、安全、交通疏散等事宜,借用單位應自行周密計畫維護,並於事前自行與治安單位取得聯繫,若發生意外事故,借用單位應負全責。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守本校之各項交通與停車規定,並應視需求自行配置人力疏導交通。交通指揮服務人員應穿著統一易識別之反光服裝,並於活動前30分鐘開始執勤,至活動結束後30分鐘結束勤務。違規行車或違規停車獲開罰單或上鎖時,比照本校校規辦理。第二十一條、遇有雷電風雨等不良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為顧及安全而須停止活動或緊急疏散時,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遵從本校相關人員之指揮進行疏散,不得求償。第二十二條、凡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癲癇症或其他重大疾病,以及如肺結核、砂眼、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者,借用單位與使用人應善盡告知責任,並依據相關規定接受篩檢(選)。使用各場館活動期間內之健康與風險管理,借用單位須自行負責,大型活動之急救醫護應由借用單位事前規劃急救站、醫藥器材與醫護人員,並切實執行。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各場館用電安全,接用電源或發電機,均須先行提出申請核可。經核准加裝使用之電器,本校得依用電及使用情況加收電費與保險費。使用發電機,須先行提出細部規格檢附於計畫書內,報請體育中心與總務處申請核可;違反規定者或超載使用須負擔賠償責任,經勸導未經改善,得暫停借用單位或使用人之借用權至少一學期。第二十四條、校內外機關團體舉辦運動競賽、藝文及公益活動等,若涉有商業行為或交易,須陳請校長核定之。若有售票行為,其門票數須向體育中心申請並蓋章簽證。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之實施細則,經體育中心會議討論訂定後,簽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簽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