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四月十五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八年六月五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壹、目的:為維護學生住宿安全,提供良好之讀書環境,並照顧偏遠地區及家境清寒學生,加強生活即教育之理念,使學生於住宿中培養正確之倫常觀念與學習獨立自主之精神。貳、宿舍床位申請規定,每年依宿舍狀況由生活輔導組另訂。参、申請資格與審查一、住宿:(一)學生住校(不含暑假)依下列優先順序行之1身心障礙生、海外僑生、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外籍生、低收入戶學生及弱勢學生(以總床位數1%為上限,弱勢學生住宿優待辦法另訂定之)。2公費生依衛生署簽訂之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分配宿舍。3舊生。(二)學生暑期住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行之1保障身份之學生(含身心障礙生、海外僑生、外籍生、低收入戶學生及弱勢學生、公費生)。2原住宿之研究生。3實習生。4未住宿之研究生。5大學部舊生有特殊需求者(須經生輔組審核)。6應屆畢業生有特殊需求者(須經生輔組審核)及營隊。7研究生新生。(三)無故退宿及違反規定,經勒令退宿者,自退宿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學校住宿,保障身分之學生亦同。二、住宿申請:(一)舊生:1大學部:住宿申請於學年度第二學期期中考試前辦理完畢,並於學務處網站及神農坡BBS網路上公告,學年度結束前公佈住宿分配核定名單。2研究生:各所住宿名額由研究生學生會核配,向各所辦理住宿申請。(二)新生:1大學部:住宿申請表隨入學通知書寄發,凡於申請時限內申請者將保障其住宿資格,並於入校報到前公佈住宿之床位。2研究生:各所住宿名額由研究生學生會核配,向各所辦理住宿申請。三、學生住宿申請,如有空出之床位,由生輔組依各系扣除符合優先住宿學生之一二類別順位後之留校人數比例分配床位數,召集學生會福利部、各系系學會代表,調配床位。肆、核配:各宿舍自治會,依據宿舍分配會議之決議,協調各系住宿學生分配住宿樓層及寢室床位;並造送住宿名冊至生活輔導組核備。各宿舍俟新生住定後,如有空出之床位,經生輔組公告後舉行公開抽籤,若有人放棄,則床位依候補順序遞補。伍、宿舍之進住、退宿一、學生經分配床位後,不得任意轉讓他人。違反此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將報請生輔組勒令退宿(宿費不退)。二、學生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公物負有保管責任,若有損壞遺失,應依規定賠償。三、住宿生因故退宿時,須先辦理退宿手續,僑生申請退宿須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繳該項證明文件,報請學務處核准,方得遷出。四、退學或休學之學生,須於接奉核定通知後五日內(僑生二週內),遷出宿舍,實習生應於規定日期內遷出宿舍。五、凡退宿學生必須於遷出宿舍前清理潔淨所住寢室並繳清所借公物與鎖匙,損壞之公物必須賠償,違者依校規處理。六、宿舍之繳費、退費: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宿者,所繳宿費退還二分之一;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者,不退宿費。上課後申請住宿者,按實際進住月份繳交宿費。七、申請異動宿舍之住宿費低於宿舍之住宿費者,不退還差價;遷調宿舍之宿舍費高於原宿舍之住宿費者,應補繳差價。八、暑假期間申請住宿:(一)一般生:依學期收費標準按月收費,住宿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二)營隊:以日計費,每日費用依一般生收取單月暑期住宿費之三十分之一計。九、國際交流及交換學生申請住宿,依學校宿舍費用收費標準收費。陸、學生住宿規定:一、各宿舍得視其需要以不違背本辦法為原則,由各自治會另訂細則,經該自治會大會決議之,公布施行。二、為維護及提昇住宿品質,違反住宿規定除依本辦法及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另採累犯累計扣點制,如附表一。三、為鼓勵住宿學生積極參與宿舍公共服務工作,並維護宿舍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有下列各項行為者,除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外,另採累計加點制,如附表二。(一)協助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二)主動協助維護舍區秩序有具體事實者。(三)主動維護宿舍環境(含浴廁)整潔有具體事實者。(四)主動美化宿舍環境(含浴廁)有具體事實者。(五)防止鬥毆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六)主動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及參與公共事務者。(七)其他對宿舍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有貢獻者。四、宿舍規則(一)不得擅自留宿異性及校外人士或帶異性至浴室盥洗。(二)不得在寢室內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三)不得在宿舍或寢室私接電源。(四)不得在宿舍走廊扯繩索晾曬衣物、堆放私人物品及垃圾。(五)不得在宿舍內飼養未經核准之寵物。(六)宿舍內不得有鬥毆、酗酒、賭博等行為。(七)設備損壞,經自治會及檢修單位認定,係因使用不當者,應負賠償之責。(八)宿舍內不得高聲喧嘩及有妨害他人自修與睡眠之舉動。(九)不得毀損或破壞公物。(十)宿舍內應保持整潔,退宿時應將寢室打掃乾淨。(十一)不得在寢室內炊膳。(十二)各寢室使用之電費,應按學校之規定繳納;未繳費者,應補繳後才得申請住宿。(十三)不得在宿舍區進行傳銷行為。(十四)不得在宿舍區抽菸。(十五)不得私自讓予及頂替床位,以及未經分配寢室,擅自住宿。(十六)未辦妥異動手續,不得私自更換寢室或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十七)未經生輔組核准,不得延遲辦理遷出。(十八)不得擅自使用電暖氣或500W以上(吹風機除外)影響用電安全之電器(實物暫由管理員室保管至學期終發還)。(十九)不得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要點及著作權法。(二十)為維護宿舍安全,進出異性宿舍須經管理員室同意後始得進入,每日晚上十時前務必離開,惟晚上七時至翌日八時,不得有異性逗留寢室,違者視同擅自留宿異性。宿舍搬遷時之開放時間及規定另行公告之。(二十一)住宿學生不得在宿舍區域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五、其他違反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經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取消其住宿資格外,並通知家長(監護人)。柒、宿舍之管理:學生宿舍各舍設立自治會,其自治幹部,由該舍住宿學生中互推選出;宿舍自治會之組織章程,由生輔組訂定,學務處核定後實施。各宿舍自治會受生輔組督導。捌、宿舍之修繕及清潔消毒一、宿舍之修繕由總務處為之;重大工程須於事前通知生輔組並於宿舍公告之,請自治會配合辦理。寒暑假之修繕,由總務處會同學務處於該學期考試結束前一個月通知生輔組並於宿舍公告之。二、各自治會必要修繕之器物及設備,呈報生輔組循行政程序經呈報核准後,協調總務處辦理之。三、實施宿舍整體(包括寢室內)消毒清潔作業,於該學期末考試結束前一個月公告之。屆時住宿生應配合淨空宿舍及相關規定辦理,以利整體清潔消毒維護之進行。玖、暑假期間學生留住宿舍規定:一、實施宿舍淨空,以集中住宿為原則。二、原住宿生須於6月30日前搬離宿舍。三、住宿日期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四、住宿相關細節另行公告。拾、為維護宿舍公共安全,學校得視需要實施宿舍公共安全檢查及防災演習。經檢查不符安全規定者,應立即改正並予複檢。拾壹、本辦法經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送學生事務會議核備並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附表一: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宿舍扣點表編號違規行為罰則條款扣點數備考一未能保持宿舍(寢室)安寧而影響他人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八款一點二未能保持宿舍內外清潔而影響他人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款一點三在寢室內炊膳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一款一點四未在規定時間內繳交電費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二款一點五在宿舍區進行傳銷行為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三款一點六不得在宿舍走廊扯繩索晾曬衣物、堆放私人物品及垃圾。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四款二點七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要點及著作權法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九款二點八在宿舍內飼養未經核准之寵物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五款三點九在宿舍區吸煙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四款三點十未按時遷出宿舍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七款三點十一住宿學生在宿舍區域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行為。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款三點十二私自更換寢室或未經許可佔用他人床位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六款四點十三寢室內使用或置放有安全堪慮電器用品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八款四點十四在寢室內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二款五點十五在宿舍或寢室私接電源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三款五點十六宿舍內有鬥毆、酗酒等行為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六款五點十七故意毀損或破壞公物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九款五點十八擅自留宿異性及校外人士或帶異性至浴室盥洗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一款九點十九宿室內賭博行為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六款九點二十私自讓予及頂替床位,以及未經分配寢室,擅自住宿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四項第十五款九點說明:一、其他違規未載明於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者,經生輔組查明確實影響住宿環境,簽請學務長核示。二、宿舍違規扣點數,於在校期間累積九點者,取消宿舍申請權及住宿資格,且不退還已繳交之宿舍費。三、宿舍違規扣點數累積未達九點者,仍保有宿舍申請權,但累積扣點數將送各系學會列入爾後每學年申請宿舍(寢室)志願排序依據,累積扣點數總和為零者最優先。附表二: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宿舍加點表編號優良行為獎勵條款加點數備考一主動協助維護舍區秩序有具體事實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二款一點二主動維護宿舍環境(含浴廁)整潔有具體事實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三款二點三主動美化宿舍環境(含浴廁)有具體事實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四款二點四主動積極辦理學生宿舍活動及參與公共事務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六款二點五其他對宿舍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有貢獻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七款二點六防止鬥毆事件發生有具體事實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五款三點七協助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有具體貢獻者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陸條第三項第一款五點說明:一、其他優良事蹟未載明於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者,經生輔組查明確實對住宿環境有貢獻,簽請學務長核示給予獎勵。二、宿舍獎勵加點數,於在校期間累積九點者,且無違規記點記錄者,得於次學年優先分配宿舍(名額以床位總數1%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