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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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八、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车队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车队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打造车队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一、车队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总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二、车队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三、本车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2、考核运输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车队;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3、车队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车队安委会研究决定;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六、奖励细则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车队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车队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2、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车队和人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车队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元。3、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车队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车队奖励500-2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1000-2000元。七、处罚细则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车队存档。违者由安全负责人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所有扣分和罚款均有驾驶员承担。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一次未参加车队处以50元违约金;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一次未按期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4、驾驶员未配合车队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一次未配合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德兴铜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点制度:1.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考核,对责任人给予3000元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2.2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2.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5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发生轻伤事故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4.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考核:4.1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4.2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4.3发生设备事故,按运输部《设备事故管理细则》考核。4.4发生铁路运输行车事故,按《铁路运输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考核。4.5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5.发生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6.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8.交通事故的处理:8.1根据公通字[1991]113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具体标准如下。8.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8.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8.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8.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8.2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办法考核:8.2.1负事故全部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8%考核。8.2.2负事故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6%考核。8.2.3负事故同等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4%考核。8.2.4负事故次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考核。8.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5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元时,按2000元考核。8.4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1000元,考核金额超过10000元时,按10000元考核。8.5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20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0元时,按20000元考核。8.6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程度极大的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考核外并给予行政处分。8.7事故直接损失是指由事故原因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8.8交通事故除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外,各单位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员应分别视情况给予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以内的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可视情节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8.9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交通事故,按运输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考核。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4、本年度无投诉。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4、有好人好事记录。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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