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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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防科工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人〔2007〕1544号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O06]87号)、《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9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做好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实施范围(一)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委属事业单位外,其他委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二)委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委属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二、岗位类别设置委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表1)。(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2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委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四)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1.主要以专业技术岗位提供服务的委属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委属高校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经核准,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他委属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各自的专业技术主体岗位。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委属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委属高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委属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委属事业单位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三、岗位总量(一)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二)编制未满的委属事业单位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确定岗位总量。(三)国家对委属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人数后,委属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应作相应调整。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委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执行。(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委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3定和权限确定。2.委属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到十级职员岗位。3.委属事业单位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领导班子职数确定。4.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特点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委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2.委属事业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2:3:4:1,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3:5。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一般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委属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委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委属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4.委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目前状况,合理确定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4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不超过50%,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五)特设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委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委属高校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委属高校六级职员以上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3)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3.委属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5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4.委属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5.委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6.委属高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审核与管理(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进行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管理工作。(二)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2);2.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三)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6项。此外,需上报岗位设置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有关问题的说明,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主要工作过程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主要意见等。(四)委属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后,应及时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结果备案表(见附表3)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五)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委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工资政策、编制核定等多种措施加强管理,并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列入巡视工作以及考核党政领导班子遵守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的重要内容。(六)委属高校附属医院和附属中小学等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要在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基础上,按照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参照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精神,由所属高校负责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七)委属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1.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八)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岗位聘用(一)委属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委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三)委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四)委属事业单位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7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本单位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新聘用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六)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委属事业单位,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委属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内容。(七)在岗位设置后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作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在首次设岗后聘任时,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八)委属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正式人员数量和相应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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