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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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比较研究摘要入世以来,我国一体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外贸进出口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国际结算诸多付款方式中,诸多的支付方式应该如何进行最优的选择也取决于贸易的不同种类以及交易双方的情况。因此,对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的研究能为国际进出口带来良好的理论指导并能为安全方便的国际贸易提供良好的保障。关键词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比较研究2目录引言…………………………………………………………………41.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分类…………………………………52.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优点…………………………………73.国际贸易中不同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与防范…………………8结束语………………………………………………………………12参考资料……………………………………………………………13英文摘要……………………………………………………………143引言由于资源的相对匮乏和比较利益的存在,为了实现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综合效益,使得各国在商品、技术、服务方面的交换成为必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参与国际贸易,进行国际贸易成为各国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各国也把贸易额作为评价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人世以来,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的外贸体制与政策有了新的调整,原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获得了出口权,这些企业出口成倍增长。但是,外经贸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为我们带来新的问题,那就是由于国际贸易中支付结算方式的选择以及应用不合适而导致在国际进出口中的损失严重。因此,对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的研究能为国际进出口带来良好的理论指导并能为安全方便的国际贸易提供良好的保障。4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比较研究1.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方式分类1.1.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1.2.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1.2.1.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1.2.2.托收(collection)5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1.3.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letterof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1.4.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1.4.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61.4.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1.4.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2.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优点2.1.信用证的优点在现今的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目前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代表买方向卖方开出银行书面承诺,只要卖方做到与信用证中阐明的条款和条件相符便可获得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支付。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是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付款承诺,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跟单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只处理单据,且只审核其表面真实性;即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并相应交付能使持有人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跟单信用证给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双方提供了很高的保护性和安全性。卖方确信只要他满足了信用证的条款便可得到独立于买方的第三方的付款。买方确信银行只有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物权单据,才会向卖7方支付款项。可以看出,此类结算中,买卖双方凭信的是独立于双方之外的银行信用,而银行的唯一凭证是单据。2.2.汇付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因此,汇款方式已成为相互信任的进出口双方或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最理想的结算方式。2.3.托收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适用于新产品开拓市场,滞销,进口方信誉较好的情况下使用。3.国际贸易中不同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与防范3.1.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3.1.1.信用证的风险3.1.1.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3.1.1.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3.1.1.3.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3.1.2.4.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首先,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直,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单证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会出现单据不符。对于单据不符包括两种情况,UCP500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无关紧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实的不符。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却可以视为相符的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单据仍可为银行所接受。名符其实的不符,即构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单证不符。包括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不符合UCP500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该类型不符点单据的后果是开8证行解除了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证转为商业信用证,也就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3.1.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由于信用证风险多存在于银行环节,因此风险防范应从银行入手。3.1.2.1.建立和完善结算规章制度和银行内部审核机制建立和遵守规章制度保证银行正常工作。从而预防可能发生的结算风险。3.1.2.2.建立科学化的计算机网络动作体系在当今国际商业银行业务中,各银行内部形成了一整套以计算机体系为主的业务体系。在国际业务交往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的以计算机问主要工具的现在化运营方式对防止诈骗等风险提供了帮助。无纸化技术降低了伪造单据的难度。3.1.2.3.加强对相关经济信息的收集为了防止诈骗,买方要利用各种手段收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商品市场状况,航运公司的运输状况,银行的可信度等,事先调查对方的资信。因此,加强信息的收集有利于减少交易风险的存在。3.1.2.4.提高国际结算人员的素质95%的贸易风险均可通过适度的谨慎而避免。对于信用证条款和所需单证的识别和防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卖方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只有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经贸和强烈的风险意识,才能克制某些风险的存在。3.2.汇付风险及其防范3.2.1.汇付风险表现形式3.2.1.1.赊销(O/AOpenAccount):是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诺的情况下,就将货物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让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先货后款的方式是一种给了进口商较大信用、较长融资时间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一旦出口商违约,就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而进口商则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货物。3.2.1.2.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9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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