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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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情2.争议3.判决4.意义1.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2.官运受阻马伯里告上法庭3.巧脱困境绝妙判决令人称奇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但联邦党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因此,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两难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所以实质上最高法院此时面临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宪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权力,但是否能够得以确立?又以何种方式正式确立?问题放在马歇尔法院面前。1.假如判决马伯里胜诉,其后果会如何呢?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胜诉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问题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即国务卿麦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之后,麦迪逊会不会执行呢?如果国务卿麦迪逊拒绝执行,则联邦最高法院无疑将颜面扫地。根据马歇尔的判断,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麦迪逊是不可能执行的。2.假如判决马伯里败诉,其后果又会如何呢?如果是在实体判决中直接判决马伯里败诉,那么,首先实际上就是判决马歇尔自己败诉。在实体上判决马伯里败诉的惟一理由只能是,马伯里的法官任命程序没有完成,因而,马伯里没有资格得到委任状。而如前所述,马伯里的整个任命程序都是由马歇尔自己一手操纵的。如果说任命过程有什么过错的话,那也是马歇尔自己的过错。马歇尔如果以这一理由判决马伯里败诉,实际上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因此,这是马歇尔不可能做的事情。第三种选择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一.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二.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执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最终,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条违宪。这样马歇尔法院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理由是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权是排他性的,不能通过国会的法律加以扩大。所以最高法院否决马伯利的申请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高于法律,而是因为马伯利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而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初审权。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写的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他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问题1.“申诉人是否有权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2.“如果他有权,而这种权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补救办法?”3.“如果法律确实向他提供补救办法,是否即为本院发出的执行令?”1.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是这样回答的:“合众国总统通过签署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的一名太平绅士,国务卿盖在委任状上的合众国国玺是总统签名正式有效及委任业已完成的确证;委任状授予他担任此项职位五年的合法权利。”2.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对于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利既得的权利,帮助马伯利从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任。3.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笔锋一转,给出一个否定的回答。马歇尔认为虽然法院有权向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利案中,最高法院仅具有“上诉管辖权”,而不具有“初审管辖权”;简单地说,就是马伯利告错了地方。马歇尔的根据是如前所述的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而马伯利在最高法院起诉,是参考了如上所述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于是马歇尔斩钉截铁的指出,《司法法》这一条与宪法冲突,非法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在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中,有一部分是这样写的“宪法要么是一项用普通方法不可改变的最高法,要么就是与普通法处于同等地位,并且像其他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要改变就可以改变。倘若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违反宪法的立法就不成其为法律;倘若后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成文宪法就是人民想要限制一项其本身性质是无限权力的荒谬企图。”马歇尔强调,“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宪法的含义否定了最高法院拥有原诉管辖权;尽管《司法法案》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但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今天,几乎所有的宪法课程,一开始都会提到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世界各国的立宪民主政体,都把这个案例奉为制衡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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