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医院投诉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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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成立医院投诉管理机构的通知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我院成立投诉网络如下:一、成立医院投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医院办公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康玉霞为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主任二、投诉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1、统一受理投诉;2、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3、组织、协调、知道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三、投诉管理办法:1、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科室投诉的,被投诉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向领导小组成员即科室主任反映情况,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2、投诉管理部门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放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3、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4、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5、医院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6、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7、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四、其他未明确的情况,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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