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二、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三、条件和标准(一)申请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见《黑龙江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二)申请分立、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进行分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教学设施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合并的民办学校均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舍,教育教学条件。(三)申请终止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所需材料(一)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二)申请分立、合并,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4.分立、合并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7.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三)申请终止,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报告。五、申请与受理承办人A,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再交承办人B进行复核,共同提出审核意见,报科务会议审议。(二)交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局长审批。(三)经局长审核后,对符合有关规定,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根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01]8号)和《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黑教职成[2004]361号),委托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考察评议。考评合格的,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没有通过审核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主体。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工作流程图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备案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二、行权依据《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大署[2007]71号)。三、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一)新设置的专业符合全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布局。(二)符合我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四、所需材料(一)增设新专业的申请。(二)所开设新专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五、申请与受理承办人A,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六、审查与决定由承办人A和B共同审查并起草核准意见后报科长审核,由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提出审核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对没有通过审核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主体。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图附件: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图大兴安岭地区民办高中学校设立、终止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二、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三、条件与标准1、申请举办民办高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民办高中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设立的民办高中要符合公办高中的设置标准。四、所需材料1、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的材料:①申办报告;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⑥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⑦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终止的,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③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④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⑤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报告。五、受理承办人A,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六、审查与决定1、学校的设立。由承办人A和B共同审阅呈报材料,科务会议审核后组织专家实地评审,科室备档并起草评审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核,由主管局长组织召开初审会,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2、学校的终止。由承办人A和B共同审查并起草核准意见后报科长审核,由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提出审核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八、时限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申请终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大兴安岭地区民办高中学校设立、终止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大兴安岭地区民办高中学校设立、终止审批工作流程图1.民办高中设立程序:2.民办高中终止程序大兴安岭地区特困家庭考生认定审批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助学办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大兴安岭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大兴安岭地区特困家庭考生资助金实施办法》。三、条件和标准户籍在大兴安岭地区本科二表及以上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四、所需材料1、符合条件的考生需填报地区统一制定的《大兴安岭地区特困家庭考生资助金申报表》一式两份。2、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簿》、《低保证》,及考入高校出具的该生已入校学习的证明。3、其他可证实其家庭实属特困的有关材料。五、申请与受理承办人A,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承办人B共同审核后,报科务会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向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处申请资金后发放给考生。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每年7月1日开始各地申报,于9月15日前报地区特困家庭考生资助金办公室审批。九、监督检查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大兴安岭地区特困家庭考生认定审批流程图附件:大兴安岭地区特困家庭考生认定审批工作流程图大兴安岭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格学校评估认定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教育督导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评审专家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办法》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三、条件和标准1、《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办法》。2、《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四、所需材料接受评估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1、学校自查、自评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表;2、县级督导部门初评材料。五、受理承办人A,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六、审查与决定经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初评,并将结果上报行署教育督导室。行署教育督导室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地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评估标。行署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结束后,经室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评估结果后下发通报,公布评估结果。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大兴安岭教育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