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地税规〔2010〕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3—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供便利。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4—《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资料不符合减免税申请法定条件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填写《减免税资料流转单》(见附件2-1),随减免税资料内部流转,办理资料交接。第二节调查和审查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交由调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调查报告》(见附件1-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减免税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经营情况;(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第十三条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6)。《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免税主体资格;(二)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符合法定条件;—5—(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四)是否同意减免及减免的税种、税额与期限等。(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减免税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写《减免税核查委托书》(见附件1-7),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并对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提出初核意见。第十五条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由核查人员签字的《减免税核查报告》(见附件1-8)。《减免税核查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请减免税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企业报表数据是否一致;(三)申请减免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四)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五)其他需要审查核对的实物和数据。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的审查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第三节审议和审批—6—第十七条减免税资料审查完毕后,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提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减免税调查报告》;(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四)《减免税核查报告》;(五)其他材料。第十八条一次审批减免税户数达到3户(包括3户)以上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见附件2-2)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税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审查材料后,应当对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的程序、文书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提请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重新审查。第二十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第二十一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委员。送交的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主要资料、《减免税调查报告》、《减免税审查意见书》、《减免税核查报告》等。第二十二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程序:(一)减免税审议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7—半数以上有效;(二)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三)参会人员讨论;(四)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作出审议决定。第二十三条减免税审议会议召开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第二十五条税政管理部门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制作《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见附件1-9)或《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见附件1-10),报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决定,应在《不准予减免税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申请审查完毕后,由税政管理部门制作减免税审批文书,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决定。第二十七条减免税申请的审议和审批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8—(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议完毕;(三)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申请审查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审议完毕。第二十八条减免税申请较为复杂,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11)送达申请人,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报批类减免税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载明的减免税种、项目、数额(或比例)、期间、执行日期和要求执行。第三章备案类减免税第一节事先备案类第三十条纳税人执行事先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见附件1-12),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核,即时向纳税人送达相应的受理文书。第三十一条事先备案的登记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接受备案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备案资料报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9—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由两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13)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执行。经审查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不予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事先备案类减免税按同意登记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减免税种、项目、数额(或比例)、期间、执行日期和要求执行。第二节事后备案类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执行事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填写《税收减免事项备案表》,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第三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当对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第三十六条经审核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通知纳税人不能享受该项税收减免并补缴应缴的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七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10—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全面反映所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和数额。第三十八条减免税申请获批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获批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机关批准,暂缓缴纳税款。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对纳税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减免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规定期限执行;(四)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进行申报的情况;(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纳税;(六)其他事项。第四十条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报告:(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二)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