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制度探究作者:周燕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冯寿波.FENGShou-bo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使用规则研究-河北法学2008,26(8)通过对ProaciuttodiParma一案的评析.对欧盟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产品使用规则的内容进行阐述,并介绍规则的修改以及撤销、新旧条例之间在产品使用规则方面规定的差异.指出研究欧共体第510/2006号条例第4条的规定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2.学位论文段希勇论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对我国的立法启示2008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世界各国也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欧盟制定了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地大物博,物产丰富,有许多具有地域、人文特色的产品,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我国对我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较短,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存在两套队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一种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以《商标法》为主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另一种是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两种保护模式并存,即产生了管理上冲突,又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不利于对地理标志提供真正有效的保护。对两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评析,指出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的研究,本文认为应借鉴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提升我国专门法保护模式的法律层次,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蓝本建立专门法,通过专门法的立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提出《地理标志保护法建议稿》。3.期刊论文崔怡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寻求协调发展——记中国-欧盟地理标志研讨会-WTO经济导刊2006,(12)2006年11月2至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欧盟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06中国-欧盟地理标志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以及研讨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中国的影响.会议邀请了中欧官员、地理标志专家以及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代表等介绍地理标志保护的成功经验,并就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等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讨论.4.学位论文钟鸣秋TRIPS协议下地理标志的保护2006管窥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规则沿革的历史,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产地标记”(IndicationsofSource)到《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对“产地标记”的进一步规定,从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ofOrigin)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产地标贴”(MarksofOrigin)再发展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GI)。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最终在TRIPS协议框架下得到新的保护。TRIPS协议第二部分专节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仅要求所有WTO成员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地理标志提供最低标准的保护,同时将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一般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还对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与例外作了详细规定。地理标志是WTO建立之后关于TRIPS协议的后续谈判焦点之一。本文将考察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背景和格局,并着重分析TRIPS协议框架下地理标志争端解决第一案——2005年4月裁决的“澳大利亚与美国诉欧盟农产品与食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案”。本文将结合该案对欧盟制定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条例》(1992年7月14日)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关于地理标志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异议程序、修改及撤销程序以及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的冲突等方面,剖析欧盟如何“巧妙地”通过具体条款形式上的·致掩饰实质上的不平等,又如何成功地在TRIPS协议第17条商标保护的条款中创设了有限例外。虽然,该案以欧盟败诉而告终,但欧盟只是败于某些地理标志条款的制定不够完善,实际上,欧盟并非完全的失败者,其关于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做法在国际上仍处于领先地位,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借鉴。本文还将结合该案,对TRIPS协议下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引起的争议作初步探讨,并提出了我国建立与完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取向以及参与国际谈判的策略选择。5.期刊论文陈永红.刘宏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制度-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12)一、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立法与保护范围(一)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是在1992年7月14日通过的EEC2081/92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农产品和食品(foodstuffs)实施地理标志保护(PGI)和原产地保护(PDO).2003年4月8日,欧盟理事会692/2003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名称的范围、第三国名称的注册范围和受保护的范围等进行了修订.6.学位论文昌丹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对策2008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识别功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和保护传统文化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它的重要性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明确将地理标志作为了新一轮多边知识产权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各国和地区都为加强本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而积极行动,围绕地理标志的的扩大保护与多边告知和注册体系的争议仍在进行之中,欧盟和美国的观点针锋相对,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复杂变化之中,包括我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如何选择?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分析其利弊,并研究保护地理标志的有关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下的争议,分析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以期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保护机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基本问题的概述。从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入手,从相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对地理标志不断认识的过程中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内涵,并对其与相关的四个概念进行了辨析,地理标志具有共有性、时间上的永久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通过分析地理标志的功能和保护的意义,提出对地理标志进行国际保护的重要性。第二章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以代表国家的保护制度为着眼点,分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模式--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及作为国内保护补充的国际法保护,在比较之中得出了各种保护模式的优劣差异。第三章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及争议。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了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明确了地理标志的适用范围、保护水平以及例外情形等。通过相关规定的分析和比较,看出各个公约的优点与不足。并以TRIPS协议为视角研究了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争议,欧盟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经济实体,其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争议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地理标志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通过分析欧盟与美国针锋相对的主张从中可以得出未来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第四章通过以上三章的分析得出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地理标志保护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应对的建议。7.会议论文董炳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之争——美欧地理标志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06美国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各自代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美国针对欧盟提起的地理标志争端案(WT-DS174)是这两种模式在TRIPS协定框架内的一次直接碰撞,该案的最终结果并未动摇欧盟的专门立法模式,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专门立法模式的合法性。对于我国而言,建立以专门立法为主导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既能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也能满足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利益要求。8.学位论文刘旻杰TRIPs协定第22-24条分析2006本文对TRIPs协定第22-24条进行了分析。第一章谈的主要问题是TRIPs协定第22-24条的不足之处,WTO在世界知识产权协定达成方面是失败的,TRIPs协定所具有的矛盾不仅仅是源自于WTO成员国自身贸易政策的考虑,而更多的是来自于对知识产权理解的冲撞。第一章主要分析了TRIPs不足所在,而这个分歧主要是来自于欧盟和美国对地理标志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定位之间的分歧。本文第一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会对TRIPs第22-24条进行介绍,紧接着在前文论述的背景下,作者分别从立法和执行两个层面来对TRIPs第22-24条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论述。第二章是对TRIPs协定第22-24条不足之处所产生的原因进行的论述。在本章中,作者首先会对地理标志进行定义,接着介绍了在TRIPs协定之前国际上对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多边试探。在前面论述的背景下,主要是从介绍欧盟和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概况来试着解释TRIPs第22-24条产生不足的原因,第一节介绍了美国和欧洲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的起源。第二节介绍了欧盟和美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提出了解决现在地理标志保护窘境的方案。一个是以“注册体系形式,另一个是以“利益表”的形式。第四章阐述了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策略选择,第一节主要回顾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状况,第二节是将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与TRIPs进行了简略的比较,并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应以《商标法》为主要形式。本章的第三节论述了TRIPs协定第22-24条的不足之处对我国的影响,本章的最后一节主要是关于我国我国参与地理标志相关国际谈判的策略选择。9.学位论文翁潞梅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研究2005TRIPs协定把地理标志同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要求WTO的各缔约国或地区给予保护。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地理标志使用混乱。本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理论做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为我国实践服务。文章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思路体现在文章的行文结构中,总体上是以TRIPs协定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为分析基点,以欧盟、法国、美国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展开,最后归结于我国的立法。10.期刊论文赵丽莉略论运用地理标志服务三农-科技成果纵横2007,(4)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中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要求其成员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援用的Trips协定中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地名称概念.欧盟各国则同时使用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在欧盟各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概念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强调商品特色和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因素,但原产地名称要求商品的原料、生产、加工或者制作都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进行.地理标志则可以允许部分原料来自其他地区,但加工或者制作则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完成.相比较而言,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的标准要宽泛一些.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fd22de6f-7a16-4d40-ac17-9dea010fb59e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