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1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2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4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5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5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6第八章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7第九章附则....................................................7附件1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8附件2项目初步审查、专家论证、任务书与合同书格式..............15附件3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29附件4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66附件5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75附件6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79附件7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116附件8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140附件9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1621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2(三)组织编制发布立项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四)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五)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六)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七)组建地质矿产、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八)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九)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第六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组职责(一)对年度新开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二)审查项目设计并提交审查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四)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五)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立项申请书;(二)编制项目设计;(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与质量管理;(四)按时报送月报、半年报、年报;(五)为野外检查或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六)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七)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项目原始资料与实物资料;(八)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八条省地勘基金中心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和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精神,建立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拟订年度工作总体部署方案。第九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每年年底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江西省地质勘查3基金项目投资(立项)指南》。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本着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立项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不同说)第十条勘查项目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法人,勘查资格按核定的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重大项目要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标者不得将勘查项目转包给他人。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按照《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新立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1);(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2);(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申请书的初审意见;(四)勘查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五)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六)拥有探矿权的投标人应提交按出资比例共享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承诺;(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八)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1。第十二条跨年度的续作项目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及其它相关材料。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1。第十三条项目受理与初步审查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按提交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并在微机中录入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单位以往承担的省地质矿产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审计、成果资料汇交等;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认证及矿权登记等项内容。初步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1。并对经初审的项目纳入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第十四条项目评审(评标)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根据年度立项指南要求和年度总体工作布4署方案对省地勘基金库项目进行筛选,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确定为推荐项目,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其具体格式见附件2-2评审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实行签字制度,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应尽量涵盖各个专业,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关系的项目要实行回避。参加评审的专家对立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项目审批与公示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并经评审专家组推荐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本批勘查项目与勘查中标单位,并在省级报刊上公示。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和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第十六条签定合同与下达任务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公示结果以及财政厅的预算指标编写项目任务书,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格式内容见附件2-3、2-4。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在要求的期限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纸质一式五份,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经费预算部分,项目设计书要经过本单位初审。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见附件3。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审查。第十八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设计书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1-2人。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九条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会审要在广泛交流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分批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函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专家函审意见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54。第二十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修改工作,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设计书纸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转呈国土资源厅审批后,下达批复意见。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工作程度、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监理正式行文报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提交补充设计书。第二十二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报送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具体要求见附件5。月报应在当月的20日前报出;半年报与6月份月报合并编写,于6月20日前报出;年报与12月份月报合并编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项目重要进展成果或其他重要情况以不定期专报形式随时报告。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第二十三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组织项目监理专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工作包括项目质量检查与野外验收,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质量检查要求见附件6。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以上)。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负责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厅批准。第二十六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6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野外验收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7。第二十八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方式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通知被验收单位。第三十条验收意见书明确的野外补课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课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补课工作总结,经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在野外验收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最终成果报告。视项目复杂程度,在80—12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送审报告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8。第三十二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成果报告与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形式分为会审与函审两种。第三十三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主要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和有关技术要求标准、规程规范。第三十四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在收到成果报告20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评审专家组应形成评审意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同时存留成果报告一份。对审查不合格的报告,通知提交单位限期修改完成。第三十五条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审查。探明矿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