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陕西省国土资厅政策法规处贾海燕二○一二年九月主要内容第一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介第二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简介第一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介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要介绍二、地质灾害防治的三项原则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五项制度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五项措施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有关资质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简要介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2003年11月19日由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地质灾害防治的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防治责任;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五项制度(一)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五项措施一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预报预警最基本的手段。二是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三是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措施。四是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有关资质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禁止性规定]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三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禁止性规定]: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简介一、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市场秩序,国土资源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由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签发国土资源部第29、30、31号令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制度是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赋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二是在评估资质的条件设定中特别注重了对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评估业绩的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的专门性工作,从事评估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专业知识,主要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钻探、物化探、结构、设计、工程预算、资产评估等多个方面。三是规定相关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一)总则(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三)申请和审批(四)监督管理(五)法律责任(一)总则[立法目的]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立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资质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分级标准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0名;3.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5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3.近2年内独立承担过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80万元以上;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