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域网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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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数字化东营”城域网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数字化东营”城域网(以下简称城域网)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域网是非涉及国家秘密(以下简称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与规划中的全国、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互联互通,与胜利油田网、教育网互联互通,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分为核心、汇聚、接入三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城域网的所有单位。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第四条市信息产业局是城域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城域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2、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2-的网络建设和管理。3、负责城域网核心层、汇聚层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4、负责城域网核心层、汇聚层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5、负责城域网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各县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域网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级城域网的建设和管理。2、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域网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3、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域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六条各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2、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3、负责本单位局域网及其接入设备的日常维护。4、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教育和培训。第七条城域网线路提供商负责城域网线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第三章网络运行管理第八条城域网IP地址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各县区信息产业局负责本县区城域网内IP-3-地址的分配并在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城域网内互联网IP地址实行审批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审核批复。第九条城域网接入单位必须严格使用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私设他人IP地址。第十条城域网接入实行接入审核,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直单位、行业的接入审核,各县区信息产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接入审核。城域网接入程序:1、申请。接入单位填写《“数字化东营”城域网接入登记表》并送交市信息产业局或各县区信息产业局。2、审核。市、县区信息产业局进行审核,县区信息产业局审核同意后送市信息产业局备案。3、IP地址分配。4、接入。接入单位完成线路准备后,市、县区信息产业局配合完成接入。第十一条接入城域网的局域网或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必须符合接入条件:1、局域网为非涉密网络,接入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为非涉密设备。2、局域网或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有明确的安全保护等级,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3、局域网或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有明确的使用范围,-4-并有相应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城域网定位于业务资源网,可运行非涉密的协同办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可承载非涉密的信息和内容等。上网业务、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跨部门的协同业务、视频语音类业务以及其它优先级别要求高的业务,实行备案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到市信息产业局备案。第十三条数据流量控制。每工作日上午8点到晚上18点,禁止使用Bt(点对点传输下载)、在线流媒体、迅雷下载等消耗网络带宽高的P2P(点对点)应用。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或检修网络设备造成的网络停机外,城域网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城域网安全实行分级管理。1、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城域网核心层、汇聚层、出口的安全管理。2、各县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域网的安全管理。3、各接入单位负责各自局域网的安全管理。-5-第十六条各管理单位、接入单位及管理员、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信息上城域网,严禁上网的业务、信息、设备涉及国家秘密,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接入城域网。第十七条各管理单位、接入单位及管理员、使用人员不得利用城域网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信息。第十八条各管理单位、接入单位及管理员、使用人员不得从事危害城域网网络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城域网出口实行严格审批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审核、批复,未经批准,不得与互联网、其它网络建立连接。第二十条城域网各接入单位的局域网要有明确的安全等级,并建立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制度。第二十一条城域网各管理单位、接入单位要积极采用并推行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CA认证、上网行为管理、上网审计、安全评估、数据冗灾备份等安全技术,全网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全网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出口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章惩罚规定-6-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接入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通报批评、断开与城域网的连接、报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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