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教学目的][本章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法第三节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法[本章重点]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2、说明与披露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本章难点]担保、委付与代位权[思考题目]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的基本原则2、论说明与披露[课时安排]2课时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就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险。–(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险。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定》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二)最大诚信原则–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主动、明白地告知保险人)•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明式保证,默式保证)保证:指被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三)近因原则–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四)经济补偿原则。–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分摊。(五)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2、防止逃避责任。–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代位权利。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是补偿合同。从财务角度看,犹如没有发生损失一样。–2、保险人只负责金钱赔偿,不负责使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法律效果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是设立一个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条件,只有这种客观或主观的条件达成时,此方当事人才会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比如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射幸合同。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彩票买卖合同是否是射幸合同?(一)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包括办理投保手续在内的一系列保险经纪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佣金,客户不必支付报酬。客户并不投保,或并不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只是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咨询服务,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代办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咨询费或佣金。(二)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根据我国海商法218条,海上保险之标的包括:•(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2、保险事故(险别)–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标的实际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为金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两个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答:根据《保险法》,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是计算保险金额的依据,要正确计算保险金额,必须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关系是: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二是保险金额少于保险价值;三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等额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是一种理想的保险,保险人在事前可以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许多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一致屡见不鲜,也就是说,等额保险可能变成超额保险或者不足额保险。所以,保险人的赔偿额要根据保险标的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调整。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三)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转让–1.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约-填写投保单•承诺-签发保险单–2.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事项的变更•保险责任的变更–3.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背书转让(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据的种类1.按照是否载明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单–不定值保险单2.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混合保险单3.流动保险和预约保险–这两种保险都用于大宗货物分批运输,区别在于是否载明最高保险价值4.按保险单形式–正式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1)恶劣气候。由于飓风,巨浪引起的船只颠簸和倾斜,造成船舶、机器损坏,或者由此引起货物相撞、挤压、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害。•(2)雷电。雷电直接造成的损失,雷电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3)海啸。(4)地震与火山爆发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原因造成的事故。–(1)搁浅。–(2)触礁。–(3)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起爆炸。–(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撞击。–(5)沉没。–(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的燃烧。–(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没有统一规定。3、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商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风险:–⑴偷窃。⑵玷污。⑶破碎。⑷受热受潮。⑸渗漏。⑹串味。⑺碰损。⑻短量。(重量少了)⑼短少和提货不着。(件数少了)⑽淡水雨淋。⑾钩损。⑿生锈。(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战争、罢工、船只被扣。(二)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遭受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损失程度分为:–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2)推定全损。–“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种类:•A特殊牺牲。–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货物就是共同牺牲。•B特殊费用。–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就是特殊费用(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构成要件:•A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B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构成要件:•C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不是意外事件。–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D处置必须合理。–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对于不合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保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根据外来原因是一般外来原因或特殊外来原因,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