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制度-基层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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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基层制度研究一、问题的缘起和相关讨论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吴晗等学者围绕皇权和绅权的关系问题讨论。费氏认为:乡村社会是地方绅士自主管辖的领域,“分治”现象很普遍。吴晗认为:国家官僚和地方绅士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紧密结合共同在乡村社会实行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论:乡村社区是一种“自治的社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中间层来执行的。国家与社会的一元论: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支配。现代学界: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力量或角色称为:“中介”、“第三种社会力量”、“社会漂浮力量”、“边缘性角色”等二、先秦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商朝地方行政官吏依次是:侯、甸、男、采、卫、邦伯、里君。“里”是最基层组织的单位。甲骨文中有“束尹”、“演尹”等。“族尹”即为商朝的基层行政官吏。西周在划分国野的基础上,地方基层组织分别推行乡、遂两种制度。乡、遂组织系统:行政机构(乡)官吏名称官吏禄秩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下士中士上士下大夫中大夫卿行政机构(遂)官吏名称官吏禄秩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鄼五鄼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长里宰鄼长鄙师县正遂大夫下士中士下士下大夫中大夫行政机构家数比5家闾25家族100家党500家州2500家乡12500家官吏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军队组织人数伍5人两25人卒100人旅500人师2500人军12500人军官伍长两司马卒长旅帅师帅军帅三、秦汉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县以下为:乡(亭)(10里)、里(10什)、什(2伍)、伍(5户)编制。乡官:三老,主持乡政,负责思想教化。有秩或啬夫,主管诉讼、刑狱,征收租税和征发徭役。里吏:里正、闾佐、社宰,什长、伍长。其他还有:游徼、乡佐、孝悌力田、亭长、校长、亭父、求盗、亭侯、鼓武吏、里监门等。乡里的社会职能第一,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民众反抗。第二,征调赋役,保证国家财税收入。第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第四,“乡举里选”,选拨人才。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乡村制度北魏的宗主督护制和三长制承认汉族居住地坞壁主对本乡的统治权力,任命他们为宗主,以督护百姓,这就是宗主都督护制。它是以宗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集经济、政治和军事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太和十年(486)推行三长制,全国居民按照“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党隶属于县。五、隋唐时期的社会基层组织隋唐时期,县以下的最基层政权组织是乡、里、保、邻。唐代实行“村坊制”的新形式来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武德七年,始定律令: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居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旧唐书》卷48《食货上》)以长安为例:全城以皇城南朱雀大街为中轴线,分为由万年县管辖的街东54坊,由长安县管辖的街西54坊,共108坊。每个坊的长、宽都是300步,坊内主要是住宅区。严格的夜禁制度,坊门都按时开关,违者犯法。另:长安东西两市,由市令管理。市之南北14条街,东西11条街。唐代基层政权组织的官吏有乡长、里正、村正和坊正,大多由县选用六品以下的勋官和当地的富户白丁担任。六、宋代的社会基层组织第一,乡里时期。(北宋建立960年到熙宁三年1070,王安石变法前,设乡、坊(城厢)和里、户)。第二个时期是:保甲时期。(神宗熙宁三年(1070)到哲宗元祐元年(1086))。第三个时期是:“乡里”、“保甲”混杂的时期。(哲宗元祐以后直到南宋灭亡)。保甲制度熙宁三年十二月,北宋政府颁布《畿县保甲条制》:全国人户不分主客一律按规定加以编制:每十家为一保,选出主户中有才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保(50家)为一大保,选出主户中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500家)为一都保,选出主户中最有行止(德行)、心力才勇(才能、胆量)为大家所佩服,物力又是最高者二人为都保正和副保正;每一大保要逐夜轮流差遣五人,在保内巡警。乡治管理模式的变革秦汉隋唐的乡官制治理方式,即所谓“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宋代推行户役制,役法制度规定,全国民户都必须替国家服差役(又名职役),也就是轮流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宋代的职役分为二类:一是州县役。如衙前、手力、库子、弓手、狱子等数十种至多。二是乡役。如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等。同时他们又是宋朝基层政权组织中的“公吏”。宋朝户籍称“五等版籍”,主户按田地和财产多少分为五等。政府规定:里正由第一等户轮流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轮流承担,乡书手由第三、四等户轮流充当,耆老由第一、二等户轮流,壮丁之类则由第五等户轮流担任。由此可见,乡村的基层政权基本是掌握在第一、二、三等户,即地主阶级手里。他们承担职役,既是对国家尽义务,又是国家授予他们的一种特权。基层管理制度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的原因分析: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化,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乡野居民的村落化也是导致乡治方式变迁的重要原因之一。宋朝城市的行政管理宋代厢、坊是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宋初,东京八厢,每厢设公事所,厢官四人,所由四人,街子三人,行官四人,厢典一人。(每厢500户以上设都所由一人)厢之下为坊,共辖121坊。每坊设坊正一人,坊下为户,设户长管理居民。七、元代的村社制度至元七年(1270)颁布《劝农立社事理》:“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凡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或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元典章》卷23元代“社”的来源主要有三:北方农村中的“义社”——互助互救组织。金元之际北方农村的“锄社”——农耕互助结社。南宋以来的“社仓”——朱熹所创朱熹所创“社仓”“朱熹于建宁府崇安县因荒请米,既建社仓,乃立保甲法。其法以十家为首,五十甲推一人通晓者为社首,逃军无行不得入甲。凡得入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惟愿者开其大小口若干,共登一簿,以便稽察。”——徐栋辑《保甲书》卷4《原始》元代社会的基层组织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结成的民间乡村组织,称为村社,它具有农村民众互助和政府基层行政组织的双重性质,在乡村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村社的基本职能:征办科差;劝农;教化;互助;治安等。八、明清时期的里甲和保甲制度明朝的里甲制度,乡(坊)之下为里,里辖十甲,设甲长一人,里老一人。甲辖十户,设甲首一人。里甲的基本职能就是为政府提供赋税和征发徭役。明代乡里制度的特点:第一,老人责任重大,地位显要。第二,比较重视粮长。洪武四年,在各地设立粮长,“督其乡之赋税”。第三,从制度上来看,政府对乡里的控制更严,乡里的自治性越来越弱。吕坤的乡甲约规定:各州县做竖牌十面,长二尺,宽八寸,凡不养父母,时常忤逆者牌书‘不孝某人’;骨肉无恩、尊长无礼、夫妻无情、父子生分牌书‘不孝不义’;偷鸡没狗等‘做贼某人’‘赌博某人’、游手好闲的“光棍某人”生事殴人者“凶徒某人”、贪婪利己阴险害人者“奸民某人”,骗财骗色的“无耻某人”。淫荡破家者为“败子某人”,各同大字钉于本犯门左,每会跪约听讲,街民不与往来。(明吕坤《实政录》卷5《乡甲约》、《乡甲事宜》)清代实行“保甲”与“里甲”相辅相成的双轨乡治制度。保甲制度:县以下分为保、甲、牌三级组织。即每十户编为一牌,设牌长(头)一人;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一保,设保长(正)一人。保甲以人丁为主——察明人口流动情况,以便监视和控制,里甲则以户为主——查清每户的田粮、丁银,称编审册,以便于征收赋税。清代乡里制度的特点:第一,对常住人口的流动进行严格的管理。第二,对流动人口严加约束。第三,在东北、蒙古、新疆和西藏等地建立各不相同的基层政权组织。参考书1、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2、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3、(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4、(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5、(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问题思考1、专制国家与乡村社会2、地方精英与乡村控制(地方精英是乡村社会的实际管理者和支配者,其社会职能: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乡村组织掌控者;公益事务和机构的倡导、组织和管理者;司法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者;维持地方治安组织者;意识形态的塑造者和维护者。)3、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血缘组织是宗族;地缘组织是村庄)从总体上说来,传统中国的乡村组织模式经历了一个从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过程。具体说,从秦汉到唐代,在县以下设立的乡里组织的首领基本上由官府委派,其身份属于官僚性质,从宋代以后乡村组织的身份便不再属于地方政府任命的乡官,而成为由人丁和财产较多的人户承担的职役。这就充分说明专制国家最终很难阻止政治权力由国家政权向地方权势集团转移。《周礼》中说:“九夫(即九家)为井,四井为邑”,即一邑共三十六家。西周时的井田,一般是“方里而井”,《谷梁传》说“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所以,井田制既是基层的社会组织,又是生产和军事组织,是西周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关于“村”到底起源于何时?它作为乡村基层组织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是何时呢?《三国志·郑浑传》中首次出现“村落”称呼齐涛《魏晋南北朝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讨论了:村的起源、村的基本特点以及村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等。侯旭东的《北朝村落考》(《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祝寿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和《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1年6期)在中唐以前用“城市”和“乡村”的概念不太合适的。所以这时的“城市”即“邑”,跟后来的城市意义是有区别的。因此从经济方式上来说,那时没有城市与乡村之分,城郭居民与乡村村民一样的受田,一样的耕作。唐宋社会是中国历史上变迁最大的时期之一。在社会结构上,以往扮演政治社会主导者的世家大族(日本学者称之为“豪族共同体”),被通过读书应举,进入仕途的新兴士人家族所取代,这也是旧秩序解体,新制度建立的转换时期。所以,乡治方式的变化是贵族制社会衰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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