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绥化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基建工作情况汇报由主管基建副校长或基建处处长定期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并要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工会和总务处2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纪监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三章决策立项审批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第九条基建处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相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不得擅自决策。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基建处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基建处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第十一条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负责前期手续的经办人须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3能够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基建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案。第十二条基建处主管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须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以及《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厅)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基建处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学校招标办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必须要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基建处、资产处、财务处、招标办、纪监审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七条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消防规范、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选和评价进行约定,对设计方案进行招标。4第十八条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和校内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九条达不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经批准,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外的工程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一条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第二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要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三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第二十四条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第二十五条要对拟派项目处长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执行一个项目处长(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5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处长,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第二十六条学校相关人员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应在黑龙江招投标网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校园网发布。第二十八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九条应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自行招标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第三十条自行招标。招标公告要在校园网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监审领导小组应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基建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监审、总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校内外专家等组成。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结果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六章合同订立第三十一条基建处牵头负责合同(协议)订立,订立前必须经基建处、财务处、纪监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合同法执行,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6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学校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采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拆除工程也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第七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基建处必须加强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前由基建处负责与保卫处共同协商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第三十八条基建处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第三十九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7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必须经基建处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绥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第四十条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一条基建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二条基建处内业负责人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第四十三条基建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8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第四十四条基建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