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参考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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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解读及企业备案资料说明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二、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三、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交备案的资料2标题《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3主要政策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4标题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简称“两免三减半”。注:1、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2、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Page5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认定取消后的流程对比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优惠税务稽查每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税务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反馈税务部门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6认定取消前认定取消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省级税务部门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核查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考虑到《通知》出台时间较晚,对于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今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其中3月20日前提交名单的核查结果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建议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尽可能提前履行备案手续,列入税务部门3月20日前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7二、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8标题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Page9软件企业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根据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Page10软件企业条件(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1、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月初职工总人数+月末职工总人数)/22、研究开发人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中第一条。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研发人员应该是在职人员)3、汇算清缴年度:增加时间界定,增强申报条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Page11软件企业条件(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指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2、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Page12软件企业条件13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1)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包括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d、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e、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f、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g、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h、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增加以下可以在在研发费用中的项目:(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14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一.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二.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四.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五.减少审核程序15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1、企业收入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二条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27号文中第十六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3、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Page16软件企业条件(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构成主营业务收入的软件产品(包括销售和服务)应该具备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或专利证书(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能够支撑企业进行软件开发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工具。(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国家相关标准Page17软件企业条件三、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交备案的资料18标题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注: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认可的检测机构,每两年认可一次,2016年有13家机构,在经信委网站上公布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Page19备案资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指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工具。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Page20备案资料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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