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47号主题词:高切坡项目管理规定抄送:建设部,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止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对高切坡、深开挖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切坡项目)的管理,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在高切坡项目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一、关于管理范围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高切坡项目均须执行本规定,具体标准如下:(一)高切坡:切坡最大高度,岩质边坡≥15米,土质边坡≥8米;(二)深开挖:基坑开挖最大深度≥12米;(三)高填方:填方最大高度≥8米。高切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有安全隐患的,亦应执行本规定。二、关于管理程序(一)高切坡项目在规划选址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须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和评价,并对支护方式和设计参数提出明确的建议。(三)初步设计前,须进行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对支护方案作出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评估报告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四)在可行的支护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须经有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五)施工图经审查后,必须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方案应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边坡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七)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按国家和地方规范和标准进行岩土工程监测。监测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三、关于市场准入(一)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资格,勘察成果必须送市勘察质量监督站审查,并修改完善至合格后,方可提交设计使用。(二)经重庆市建委审查认定,重庆市设计院等19家勘察设计单位可按附表之规定承担高切坡项目相应的设计、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施工图审查和监测任务,但不得进行同体审查。考虑高切坡项目的地域特殊性,外地来渝的设计单位原则上不承担高切坡项目的设计、评估等相关任务;项目情况特殊的,须经我委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担。(三)承担高切坡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1、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建设部颁发的地基与基础、桥梁、隧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建设部颁发的岩土工程甲级,并同时具备上述相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级项目经理。(四)承担高切坡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岩土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做好隐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等的旁站监理。(五)用于高切坡支护结构的钢材、水泥、预应力锚具夹具、混凝土添加剂、防水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经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实行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和送检制度。四、其它(一)工程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承担项目勘察、勘察审查、设计、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测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各环节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二)勘察质量审查、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监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高切坡项目有关勘察设计评估审查费按特殊复杂工程的规定费率计取。(三)对已建或在建的高切坡项目,又不符合本规定的,项目业主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委托有资格的评估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复核,市建委还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执行,对不履行复核任务的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必要时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76号主题词:城乡建设高切坡项目管理抄送:建设部,市政府,市四站一室一所,市建设监理协会,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02年6月6日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防止高边坡失稳,杜绝由此诱发的工程地质灾害,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重庆库区移民迁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以下简称高边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就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2]47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定规定和市政府渝办发[2001]95号文的规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市建委渝建发[2002]47号文,切实加强高边坡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高边坡工程项目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将高边坡工程项目的核查、规划、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落实到具体单位;划分责任区,层层签定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高边坡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渝建发[2001]192号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高边坡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三、加强施工、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承担高边坡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必须是经考试合格,持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一级或二级总监理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各类高边坡工程的相应工作。二级项目经理或二级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坡高H≤30m的Ⅰ、Ⅱ类岩质边坡或坡高H≤15m的Ⅲ、Ⅳ岩质边坡以及坡高H≤15m(挖方)、坡高H≤12m(填方)土质边坡的高边坡工程的相应工作。四、强化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的管理高边坡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强化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察成果评价、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审批制度、隐蔽工程(含重要工序)检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岩土工程监测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五、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加大旁站监理力度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高边坡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做好隐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的旁站监理;监理任务完成后,应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评价意见和档案资料。六、加强建筑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用于高边坡工程支护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必须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筑材料、设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01]37号文)、《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设备备案管理的通知》(重建办[2001]27号文)的规定在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资料,经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各参建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实行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制度。七、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控,坚持信息法施工管理实施高边坡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设计监测要求和相关规范、规程,制定边坡整体或局部滑动体稳定性监测控制方案,选择合理的监测断面和观测点,确定观测频率;对不稳定边坡必须进行连续监测,做好原始观测记录;施工过程中,做好代表性钻孔的地质编录工作;建立监控数据分析制度,以信息指导施工,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和监控方案。施工监控数据应及时提供给建设、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以便跟踪检查。八、建立高边坡岩土变形监测制度建立高边坡工程岩土变形监测制度和拟建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处置和决策自动化是有效防范高边坡工程变形、失稳,达到监测预警目的科学手段。高边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岩土工程甲级监测单位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标准或设计要求对其进行岩土变形或支挡结构内力监测。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应得到设计、监理及项目法人单位等共同认可;监测单位在完成监测任务后,须提供完整的高边坡工程监测报告。九、加强工程质量检验和技术管理参建主体单位应加强高边坡工程质量检验和技术管理工作。高边坡工程的原材料、锚杆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强度以及锚杆锚索的抗拨抗拉试验、混凝土强度试验、桩的检测和其他试验检验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包含检测点分布、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检测资料整理及分析和检测结论等内容。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