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第五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向社会开放。鼓励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捐赠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或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独立的。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其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共图书馆的、和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共图书馆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和文献信息资源,注重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馆藏特色。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以及,合理确定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规模。年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在入馆后及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等整理工作,建立、完善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及其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借阅。对已破损严重、难以修复和其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并。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馆舍、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严格管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公共图书馆馆舍的功能用途。因城乡改造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与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等工作;对珍贵文献信息资源,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条件,加强建设,搞好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工作,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突出自身的网站和电子阅览室,配置相应的、、和等设施、设备。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开放:(一)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小时;(二)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小时;(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当提前日公告。第十六条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借阅制度。为社会公众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文献信息资源等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公开或者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停止借阅或者限制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开借阅和查询范围。第十八条借阅、查询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二)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四)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文献信息资源,不得损坏、丢失。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览、、、以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荐优秀读物,辅导、指导社会公众及时查找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鼓励、倡导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各类图书馆开设和开展图书、活动。第二十条推行制度。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出版物样本的征集收藏工作,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负责所在地出版物样本的征集收藏工作。除部分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公开发行后的个月内,分别向省和当地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省外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原则向省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具体缴送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接到出版物样本之日起陈列个月。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和选配人员。实行公共图书馆制和制。馆长应当具有较高的素养、水平和能力,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和,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入馆的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上文化程度并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倡导、鼓励参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的;(二)将所属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作出成绩的;(三)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作出贡献的;(四)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侵占、损毁公共图书馆馆舍、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功能用途的,按照《》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按期归还文献信息资源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公共图书馆管理规定行为的,;拒不改正的,由给予批评教育,处以上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保护管理不力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的最低时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图书馆的;(三)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挪作他用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公开借阅、查询制度或者自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公开借阅范围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免费借阅制度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公共图书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与,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和,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面积和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负责解释。本标准编制组成员:组长: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2007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5)第三章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7)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10)第五章建筑设备……………………………………………………………………………(12)附录一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13)附录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和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和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和合理确定、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和公共图书馆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和检查工程建设的尺度。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和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总体规划,纳入规划,纳入计划。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以为骨干,以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和相应的、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功能、文献资源与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人口。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规模服务人口(万)大型150以上中型20~150小型20及以下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和。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一。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等。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及等。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文献数字化加工与复制设备,图书防盗设备,文献消毒设备,流动图书车,缩微制品摄制、冲洗及阅读设备,视障和老龄阅读设备,装裱及文献修复设备,自助借还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出纳柜台等家具设备,其他设备等类。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功能及规模合理配置图书馆技术设备。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和及标准的区域;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三、应具备良好的地质及地质条件;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