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版权保护的基本问题现代数字出版技术高级研修班国家版权局许超2012年3月7日北京E-Mail:xuchao@sina.com2目次•一、概述•二、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四、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五、P2P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六、小结3一、概述•(一)版权制度诞生于1709年•(二)1709至今经历了铅字印刷、留声机、摄影、电影、广播、电视、卫星、有线、复印、缩微、家庭录制、CD、无铅印刷、互联网、手机、IP电视、三网合一•(三)版权制度的根本原则未变: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因:版权视为财产权4二、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产生版权制度的两大条件:技术条件和思想条件•思想条件-英国工业革命,法国思想革命•技术条件-活字印刷术及以后的各项技术三、数字时代带来的变化•信息技术:以零和一代码代替以前的模拟复制技术,成本低、效果好、可检索、省空间•通讯技术:以交互式传播代替以前的单向传播,人机对话、时空无限、海量信息、取消门槛•两项技术的融汇为传统的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复制和传播的廉价便捷使得“不经许可不得使用”失去保障,打破传统经营和交易模式-例如新华书店v.当当网5四、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数字环境包括传统与网络环境,网络包括互联网、局域网、无线网、IP电视网•网络保护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WCT和WPPT为代表,确认网络环境下版权亦受保护,例如:王蒙诉北京网站;安全措施,例如:08北京奥运会•第二阶段:以“避风港”机制为代表,豁免部分ISP的侵权责任,例如:韩寒诉苹果在线商店,67避风港•第20条-接入服务•第21条-系统缓存•第22条-提供网络服务空间•第23条-搜索、链接8避风港•第20条:ISP根据用户指令提供自动接入服务,或者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信息;•向指定用户提供信息,并防止他人获得。9避风港•第21条:ISP自动存储从其他ISP获得的信息,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信息;•不影响原ISP掌握用户的情况;•在ISP更改信息时,自动予以更改。10避风港•第22条:ISP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该空间是为用户提供,并公开ISP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不知道用户提供的信息侵权•未从用户提供的信息直接获益•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侵权信息11避风港•第23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与侵权信息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链接的信息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12通知-移除•第14条:权利人认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的ISP的服务涉及侵权或删除、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ISP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通知书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侵权信息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13通知-移除•第15条ISP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信息的用户;用户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在网络上公告。14通知-移除•第24条:因权利人通知导致ISP错误删除,或错误断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反通知-恢复•第16条:用户接到通知后,可以向ISP提交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信息,或恢复链接,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用户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恢复的信息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不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用户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16反通知-恢复•第17条:ISP接到用户反通知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信息,或恢复链接,同时将用户反通知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ISP删除该信息,或断开链接。17韩寒诉苹果在线商店•苹果在线商店有数十款韩寒的作品,但未经原告许可。•国内资深人士表示,苹果给开发者的条款明确要求开发者保证所开发应用软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或版权;苹果不对侵权行为负责。上述免责条款已经基本将苹果从各类应用侵权事件中“撇清”。18苹果在线应用商店•AppStore是苹果公司提供给软件开发个人或者大型公司发售自己开发出的在iPhone或者iPodTouch上的应用软件的平台。用户可以购买或免费试用,让该应用程序直接下载到iPhone或iPodtouch。其中包含:游戏,日历,翻译程式,图库,以及许多实用的软件。大部分应用软件低于10美元,约20%免费。用户支付费用由苹果与应用开发商3:7分成。19分析•AppStore类似UGC,或淘宝网,前者提供无形财产,后者提供有形财产•AppStore不同于淘宝网:前者相对封闭,后者完全开放,以致前者可控制交易物的合法性,后者难于控制•来自AppStore的信息适用UGC规定,运用AppStore提供的软件到其他网站获取信息,与AppStore无关。第三阶段:P2PP2P带来的问题,部分可以通过现行法解决,部分带来新的挑战:侵权人往往是个人,如果ISP尽到义务,追究个人的侵权责任,将突破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的底线。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较大将成为提高刑事保护的瓶颈。由于网民已养成免费习惯,网络的回报方式触动了传统经营模式,例如当当、卓越网对新华书店的冲击2021什么是P2P•PeertoPeer简称P2P,意为“对等的”,加拿大电脑爱好者迈克尔·卡梅隆的发明,原理是实行分布式计算,改变了互联网以网站为中心的传统模式,使网络中的众多PC机也变成服务器,组合起来实现超级电脑的功能,完成复杂的计算。例如,利用P2P软件,理论上可以让21万台PC电脑联网共同计算。22五、P2P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一)集中型(中央型),用户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得知“在哪里有什么文件”来进行文件交换,例如Napster、Scour等。•(二)分散型(种子型),用户无需通过中央服务器,便可直接进行信息交换,例如Gnutella、Freenet、KaZaA等。23五、P2P技术经历的三个阶段•(三)第二种模式的发展,在第二种模式的基础上,实现了文件传输的动态化和进一步的分散化,下载用户同时承担上传的义务,传输方式是多点对多点,下载人数越多,下载速度越快,解决了下载受带宽限制的问题,24第一阶段、Napster案•1999年初,18岁的美国东北大学学生肖恩·范宁开发了基于P2P技术的Napster软件。它是一种集中型的P2P软件,用户需要在自己的电脑中安装Napster提供的MusicShare软件,登录后在Napster的服务器的数据库中查找自己想要的MP3文件,然后点击下载•1999年5月,Napster网站正式开通,吸引了全球众多的音乐爱好者,一度拥有5000万名登记会员25第一阶段、Napster案•1999年12月7日,环球唱片、贝塔斯曼、Sony、时代华纳、EMI等联合起诉Napster,指控其协助侵权。•被告:其行为属于DMCA的链接行为,不应承当责任•2001年2月12日,法院认为,DMCA的链接指直接通过ISP的系统或网络发送信息或者提供链接,而本案的侵权信息没有通过被告的系统或者网络传播,而是直接在用户之间传递,因此不能适用链接服务的免责规定。判定Napster侵权,禁止使用原告的音乐文件。26第一阶段、Napster案•该案引发的思考:第一,P2P使得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与他人免费共享数字产品,结果使版权人受害;第二,P2P的功能不仅仅是共享文件;第三,法院判决的依据:网站中央服务器存储(即复制)了原告的作品。27第二阶段、Grokster案•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通过其网站免费地向用户提供其P2P软件,这种软件同KaZaA相同,用户不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就可以互相交换文件,提供软件的公司不知道用户交换的文件内容,也不能对用户的交换行为进行监督。•电影著作权人协会MGM指控被告在知道用户有可能侵权情况下,仍故意提供软件,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的责任,即承担帮助侵权和代位侵权责任。•28第二阶段、Grokster案•被告免费发布了与Napster兼容的OpenNap软件,意使Napster用户可以使用被告的软件。•被告的广告:“Napster称如果法院不令其关闭的话,其将改为收费服务,您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当Napster的光芒消失时…用户该走向何处?”29第二阶段、Grokster案•地方法院认为,使用被告软件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侵犯了MGM的版权,但被告在提供该软件时,并不知道该软件被用于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对其发布该版本的软件的行为承担责任。30第二阶段、Grokster案•2003年4月,美国联邦法院认为,被告如果知道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但根据Sony(录像机)案的判例,如果被告提供的商品既有合法用途,又有侵害用途,并不知道某一特定的侵权事实的存在,则不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31第二阶段、Grokster案•最高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Sony为了促进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为了从中获利,采取了任何积极行为。Sony在广告中使用的“把喜欢的节目录下来”或者“制作录像节目”,只是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但是顾客的使用并不一定是侵权使用。32第二阶段、Grokster案•如果提供的产品不仅存在非法用途,还存在“相当的”合法用途,要追究提供者的责任,就不能仅仅依据其提供产品的行为,还须认定其具有更为严重的过错。这样,就给了技术革新和充满活力的商业行为以喘息的空间。33第二阶段、Grokster案•对于本案,被告网络上传播的90%都是侵权,即使剩下的10%都是非侵权,也不应被视为“相当的”,因此不应当适用Sony案的规则。•上诉法院在解释Sony规则时,忽略了“产品发布者实施发布行为的意图”这个因素,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有过错的,应当适用判例法上的过错责任规则,Sony案例并没有排除判例法上的过错责任规则。34第二阶段、Grokster案最高法院在认定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并没有适用Sony案的规则,而是适用了专利法判例中的诱因规则,即如果有证据,比如宣传侵权使用、或者传授侵权使用方法的证据,证明被告有鼓励直接侵权的…积极的行为,就表明被告具有促进产品的侵权使用的积极意图。35第二阶段、Grokster案•第一,被告自己证明其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以前的Napster的用户所构成的市场需求。•第二,被告未尝试开发过滤链接的工具以减少其软件的侵害用途,更加重了这种证据的证明力。36第二阶段、Grokster案•第三,被告销售广告,以获得利益。当然,单凭这一点可能无法证明其非法意图,但是从整个证据的前后关系中可以明显看出关联性。37第二阶段、Grokster案•综合以上三点,可以证明被告存在侵害意图。不过,要满足诱因论的要件,除了引发侵害的意图和发布适用于侵权使用的产品外,还要证明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有大量证据证明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38第二阶段、Grokster案•最高法院最终基于以上分析,在判决MGM胜诉的基础上,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39第二阶段、Grokster案•2007年上诉法院经重审,认定Grokster虽安装了过滤软件,但不够充分有效,遂指定第三人为Grokster开发并安装过滤软件40第三阶段、多点对多点-BT•BT,BitTorrent的简称,意为“比特,洪流”,是最新概念的P2P下载工具,即一种文件分发协议,它采用了多点对多点的原理,且源码公开,使用非常方便,很适合在网络上分发比较大的软件或者多媒体应用。其特点:下载的人越多,速度越快。典型的云计算41BT•一般下载文件,大都通过HTTP站点或FTP站台,若同时下载人多,速度会减慢。而该软件恰恰相反,同时下载的人越多,下载的速度越快,因为它采用了多点对多点的传输原理,即每个下载者都是其他人的下载服务器。提供种子的网站只提供文件分布位置列表,并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