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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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森林资源调查种类森林资源调查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森林,按预定调查目的,通过测量、测树、遥感、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系统地收集、处理森林资源有关信息。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生长、消耗,以及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调查方法有典型调查法、抽样调查法、全面调查法和综合调查法等。主要根据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现有资料、成果要求、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及林区自然、交通等状况,通过地面的或航空航天的手段实施。长期以来,经过林业工作者不懈地努力,我国建立起了完善的森林调查三级体系,即森林资源调查的三种类别: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3种类别森林资源调查的详细内容简要论述如下: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一类调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的一项调查,为抽样调查。其方法是依据数理统计的理论基础,以省(大区)为抽样总体,以固定样地为单元,机械布点,组织样本,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利用简单随机抽样的计算方法,估算总体特征值。通过连续调查,得出间隔期内总体特征值的变化情况,为决策者提供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土地面积、活立木蓄积、森林生长与消耗、地类变化与转移以及其他生态环境因子。外业调查包括样地的定位、测设、复位,样地地类的确定、林分因子、生态因子、环境等因子的调查,2011年河北省一类资源调查外业小班表中有100多项调查因子。技术应用主要是GPS,提供成果主要为资源调查汇总表。调查的误差为抽样误差和调查误差,抽样误差用特征值的估计精度度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要求,以95%可靠性的前提下,就河北省而言,有林地面积精度95%以上,人工林面积精度90%以上,活立木总蓄积精度为90%以上,活立木生长量精度85%以上。调查误差由调查员的熟练程度决定,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中,对样地、样木、边界、复位、树木株数、检尺误差等有明确要求,固定样地复位率98%以上,样木复位率95%以上。1.1检尺株数胸径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最多不超过3株。1.2胸径测量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1.5%等。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始建于1978年,间隔期5a,先后于1983、1988、1991、1996、2001、2006、2011年进行了7次复查。初期调查仅有山区的55个县,总面积119762km2,布设0.06hm2正方形样地7449块,第1次复查时涵盖平原,但样地大小不同,分平原、山区两个总体,其中平原区总体67931km2,不规则样地平均面积1.37km2702块,直到第5次复查的2001年,平原、山区合并成一个总体,样地沿用山区,至此河北省一类资源清查样地数量为11709块,均匀分布在全省每个角落。所有调查由国家林业局部署,省林业局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每次一类成果由国家林业局代表国务院向全世界发布。其成果为国家发展战略、调整林业政策和方针、生态质量监测、指导林业区划、编制林业发展计划、林业宏观管理、森林经营效果及林业工程评价等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持。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基层林业部门获取详实的资源本底数据的一项调查,主体为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生长与消耗以及分布状况。具体方法是小班的区划和小班调查。通过小班多级区划,分类各土地地类,得到不同级别地类面积,通过小班的标准地,标准带或角规测树等调查,得出小班蓄积等其他因子,通过标准木的树干解析,得到不同树种的生长模型及各类模型。进而得出各地类面积、蓄积及分布、生长及变化数据,为科学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基础。“3S”技术在二类调查中得到全面应用,其中小班区划由原来的地形图对坡勾绘转变为利用遥感(RS)图片辅助全球定位系统(GPS)区划,内业汇总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通过计算机软件建立实地情况的数据、图像模型,极大提高了森林资源的调查管理效率。二类资源调查的误差主要是蓄积误差,通过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样地,纠正这一误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要求,满足控制样地精度的总体蓄积与小班汇总蓄积量差值不超过±1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各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否则,进行分析,修正直至返工。对小班面积、树种组成、平均高、平均胸径、郁闭度、株数等的调查因子的误差进行了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原则上是10a1次,但由于其调查工作量大,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比较庞大,据统计全国大约有10%的县从来就没有开展过二类调查,有约80%的县级单位近10a来没有开展过二类调查。河北省从建国以来开展过2次全省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一次是1983~1985年进行的全省农业综合区划调查,第二次是2003~2005年进行了全省所有土地面积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另外,河北省林业局直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也开展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其中机械林场于1981、1989和2001年开展过3次调查。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程序一、准备工作包括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和组织准备。二、召开第一次经理会议由调查单位的上级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会议的议题主要是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培训试点由具有资质的调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调查队员讲解技术规程,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四、外业工作在做好外业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外业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外业调查工作,包括森林区划和测量、林业生产调查、小班调查、专项调查。五、内业工作内业工作包括编制森林调查簿、绘制图面资料(基本图、林相图、森林分布图)、编制森林资源统计表、编写调查报告、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等。六、质量检查在规划设计调查过程中,由调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单位和调查承担单位代表共同组成专职检查组对调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专职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提交质量检查报告。七、成果验收专职检查组检查合格后,由调查单位提交自查报告、验收申请报告、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专家组成调查质量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并编写调查质量验收报告。八、召开第二次经理会议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经理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二类调查需有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调查成果包括小班调查图、表,森林资源统计表,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等各种图面资料,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和经营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档案等。3、作业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是林业基层单位为满足伐区设计、抚育采伐设计等的需要而进行的调查,是为作业设计而进行的森林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主要指三项作业调查(主伐、抚育间伐及低产林改造调查),其目的是查清一个主伐区或抚育间伐区或林分改造区内的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及作业的条件等,以确定主伐或抚育间伐或林分改造的方式、采伐强度、预估出材量、更新措施及工艺设计等,为作业设计提供基础数据及依据。三类调查所需单位资质较低,多为林场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调查对象是作业小班,调查方法多为样带调查,其中样带面积不低于小班面积的5%,调查内容除了每木检尺外,还要进行立木造材,推算各类材积,计算收益,进行投入产出分析,进行生长量与采伐量分析。作业设计调查是满足施工设计的调查。总之,一类调查是抽样调查,是以满足宏观决策的调查,成果仅是汇总数据,二类调查是满足生产的调查,成果不但有宏观的数、图,还有微观的小班调查表和小班位置图,作业设计调查是满足市场的调查,调查成果除了体现微观的小班图表林分情况外,还调查不同材种的出材情况。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目录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其它专项调查。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各省(区、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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