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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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签订的建立独资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章程。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__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第三条外文投资者的名称、法定地址为:________名称: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国第四条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外资企业宗旨为:使用_____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____产品,达到________水平,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外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第七条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第八条外资企业生产规模为:________年产________(表示量的单位。)第九条外资企业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___;在国内销售占有百分之________。(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处原情况而定。)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万美元。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万美元。第十一条投资者出资方式如下:其中:现金_____美元;机械设备_____美元;工业产权________美元;其它________美元。第十二条投资者应缴付的注册资本分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三条经营期内,外资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额数。第十四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外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外资企业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负责外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第十九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并应附上委托授权书。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一)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外资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四)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半数董事)通过。(注:每个外资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外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一条外资企业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外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五条外资企业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外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在中国银行或其它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财务会计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一、外资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二、外资企业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人情况;三、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四、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五条外资企业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利润分配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办理。第八章职工第五十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第五十二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九章工会组织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执。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每月按外资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拔交工会经费。外资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十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规定的其它解散事宜。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第六十二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算。第六十三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外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六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六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第六十七条清算结束后,外资企业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章规章制度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2.职工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5.职工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文字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七十二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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