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15大类100个法律风险点的分析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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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15大类100个法律风险点的分析与防控建筑施工企业15大类100个法律风险点的分析与防控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三、合同履行阶段法律风险四、工程质量安全法律风险五、工程结算法律风险六、内部承包法律风险七、以包代管法律风险八、印章管理法律风险建筑施工企业15大类100个法律风险点的分析与防控九、资金收支法律风险十、工程分包法律风险十一、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十二、材料设备买卖租赁法律风险十三、投资法律风险十四、税收法律风险十五、诉讼法律风险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1、废标风险1.1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参与投标前,通过内部排查机制确认拟派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确定拟派项目经理后,合理调配内部资源,避免导致废标。1.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因此在参与投标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拟派项目经理业绩、简历等作出筛查,做到响应招标文件,避免导致废标。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1、废标风险1.3不具备招标其他条件参与投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获得招投标信息或接到投标邀请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相关部门做好审查筛选,做到响应招标文件,避免导致废标。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2.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投标人之间不得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约定中标人、不得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所谓的同一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集团公司等企业法人,同一组织的成员是指同一协会或者商会的会员以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就必然属于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还需要存在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该组织针对特定招标项目采取协同行动;二是该组织的成员按照要求实施了协同行动。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投标人之间不得采取联合行动以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参加同一个标段、标包或者不划分标段、标包的招标项目投标的独立投标人;此处的“投标文件的编制”,不仅仅指全部投标文件的编制,还包括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比如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此处的“单位”,既包括投标人自身,也包括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机构,没有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此处的“个人”,既包括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人员,对其身份、单位等没有限制要求。只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就视为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分别由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不得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所谓的“办理投标事宜”是指参加投标的具体工作,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参加踏勘项目现场和投标准备会、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议、对开标活动提出异议、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澄清答复、对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接收中标通知书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投标人分别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事项的,也属于该种情形。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人担任项目管理成员。此处的“项目管理成员”既包括行使主要管理职能的人员,也包括仅执行辅助性管理工作的人员,只要不同的投标文件列出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就视为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但是,在确定是否为同一人时,还需核实个人身份信息,避免因重名造成误判。2.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所谓的“异常一致”是指在相互隔离的情况下根本不会产生或者产生的可能性极小的内容上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的雷同,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文件格式的一致性,属于投标人特有的标准、编号、标识等出现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等。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是指不同投标人的单项投标报价的报价规律呈现一致性。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有投标人之间曾就类似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项目又分别以自己名义参加投标,导致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注意避免。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该种情形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彼此夹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一方投标人混装夹带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被混装夹带的投标人没有混装夹带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属于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应当注意投标文件的装订应当独立。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不同分公司账户或不同的个人账户转出,避免从同一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投标人递交的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该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串通投标行为。2.13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将增加获得信息的投标人的竞争性,使其赢得更多的中标机会,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显然,该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会导致废标,应当注意避免。可该派专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管理,避免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有关信息。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14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过程中,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竞争性,招标人应当保守招标项目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地点、评标组织情况等。如果招标人将上述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投标人,将严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因此,应注意避免要求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行为。2.1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状况自主报价。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操纵投标活动,所形成的招标结果将背离市场竞争机制,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2、串通投标风险2.16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随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如确实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2.17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该情形是指招标人协调其他投标人,为预先确定的特定投标人的中标提供方便。协调的方式包括明示和暗示两种。此处的“方便”,包括上述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之外的能够协助特定投标人中标的情形。2.18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3、骗取中标风险3.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3.2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3.3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中标的存在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招投标中应使用使用真实、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件。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真实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真实的信用状况。一、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4、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及企业亏损《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准确计算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及价格,并应将合理的税费等其他费用考虑在内,确保中标合同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5、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合同相对方擅自调整合同内容•合同相对方对合同部分内容不予认可骑缝章顾名思义应该骑缝,并且应该是骑住所有缝,即盖完骑缝章后合同的每一页应该均有红印,并且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最好同时有字,而不仅仅是个红圈(仅是红圈容易作假),不应存在漏页的情况,不论是中间漏还是前后漏。合同展开应该能够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只有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骑缝章,才能发挥骑缝章的作用。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6、合同组成部分,未加盖合同章、骑缝章•合同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产生争议•合同相对方擅自调整报价书、附件相关内容•合同相对方擅自增加或者删除报价书、附件等相关内容附件、报价书等合同组成部分,也应当加盖骑缝章。7、合同未明确落款时间•签订合同时未载明落款时间•落款时间与实际签订时间不相符•同一份合同上有不同的落款时间•合同正本与副本上落款时间不同合同应当根据签署的实际情况来明确落款时间。有时候明确签订时间非常重要。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8、合同条款留有空白处•合同条款空白处,既没有填写内容,也未划线•合同相对方持有的合同上留有空白处,与我方持有的合同不一致合同条款不得留有空白处,空白处应当以斜线表示。9、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引起歧义,导致纠纷发生合同条款应当具体、准确,避免出现歧义。当歧义出现在合同的某些关键条款中时,可能会严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进而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利益平衡带来危机。特别是由于《合同法》对于出具格式条款一方规定了特别的义务,如果出现歧义一般会采纳对出具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因而避免语言歧义对于格式合同尤为重要。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10、合同条款前后有矛盾•合同总工期与合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有矛盾•合同质量标准前后有矛盾•合同结算标准前后有矛盾•合同付款方式前后有矛盾为避免争议,合同签署之前应当仔细审核把关,确保合同总工期与合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一致、各条款质量标准相一致、各条款结算标准相一致、付款方式相一致。11、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异议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应当在约定时间进行核对。二、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12、合同违约责任风险•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金约定没有封顶•重复承担违约责任,如既扣除履约保证金,又另行约定违约金约定合理金额的违约金并设置违约金封顶条款;避免重复对同一行为或者事实设定两个及以上违约责任。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13、签订黑白合同,导致实际履行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避免签订黑白合同,对于签订黑白合同的应当保存实际履行“黑合同”的相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申请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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