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知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经济法概述【能力目标】识别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的特征、渊源、法律体系及法律责任。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职业素质目标】应用所学,理解我国的市场主体及其运行过程,以及国家对此进行的调控和监管都是由经济法律来规范的,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章前测试】1.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应当由下列哪部法调整?()A.民法B.劳动法C.经济法D.行政法2.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经济法的表现形式?()A.宪法B.法律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3.下列各项中,哪些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A.阳光B.房屋C.荣誉称号D.公民4.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行政处分5.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说法正确吗?【参考答案】1.C2.ABCD3.BC4.ABC5.不正确【案情导入】在20世纪9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香港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为保证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8年8月动用了近千亿元港币经济法(第4版)2入市操作;1998年9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采取了7项技术性措施;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又公布了30条措施。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操控的能力。【思考】(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市操作的行为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2)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和财政司的措施受经济法的约束吗?(3)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演变历史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是国家用来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随着国家与法律的出现,经济法就产生了。但当时没有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具体法律的划分,所有的法都共同存在于一部或几部大的法律之中,称之为“诸法合一”或“诸法合体”。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等,其内容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全部包含在《汉谟拉比法典》这一大法典中。进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之后,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诸法合一”“诸法合体”的局面被打破,在经济生活中奉行自由竞争,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也不再以刑事性方式为主,而是以经济性方式为主,确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经济法律调整的重点,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民法、商法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重要形式。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之后,自由竞争式的资本主义的固有缺陷暴露出来,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经济危机,且因资本扩张和战争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意识到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使得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达到相当多的数量,从而使经济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垄断、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迫切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二、经济法的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市场规制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思考1-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说法正确吗?【解析】不正确。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经济法概述3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它们是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类。(一)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经济以宏观调控为主,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宏观调控关系。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计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如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法规就属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各国主要是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法来进行直接的市场规制。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就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此外,由于对一些特殊领域需要进行特别监管,如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这些都是在一般的市场规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别市场规制,也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监管法。【思考1-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一说法正确吗?【解析】正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法学界有着长期的争议,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达成基本共识,即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四、经济法的特征与渊源(一)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如下。1.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经济法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建立。2.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是指经济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即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调整。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协作关系。3.干预性市场调节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对于经济生活不能放任自流、完全交给市场来调经济法(第4版)4节,需要国家的干预与协调。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之法,强调国家意志,不同于强调个体意志的民法。4.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协调国家和个体利益,它调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等都不能和它相违背。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精神。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它也是经济法的主要形式和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3.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精神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5.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条例》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7.司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下属和直属机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第一章经济法概述5院、地方人民政府等对宪法、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也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8.国际条约、协定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我国批准加入的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条约、协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思考1-3】学生小赵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颁布的经济法律。该观点对吗?【解析】不对。经济法的渊源有很多,法律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由某种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才能称为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受行政法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受经济法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都不享有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不承担经济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二)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经济领域内的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经济内容。(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同任何其他的法律关系一样,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任何一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经济主体不履行义务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法(第4版)6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互相依存,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经济法律关系,而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会产生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所赋予的。经济法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四类。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如以国家名义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等,国家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是经济法主体中最广泛、最基本的一类。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并非所有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经营的经济组织中,其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才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思考1-4】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商场B.市政府C.某公司的生产车间D.财政局的预算科【解析】正确答案是ABC。只有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才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4.个人个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当他们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活动时,则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例如,在公民承包租赁企业、农户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情况下,“企业”“农户”等个人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思考1-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市场主体,政府机关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该观点是否正确?【解析】不正确。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广泛,依法取得资格的单位、个人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章经济法概述7(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