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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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全部)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2.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4.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5.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6.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8.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9.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10.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1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12.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3.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1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1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17.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8.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1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21.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2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又可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23.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又可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24.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令,即狭义上的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称为禁令。行政命令常用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25.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6.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27.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28.行政给付:(我国行政法研究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0.行政征收: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3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32.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33.税收:简称说,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34.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35.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6.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37.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非诉行政执行。38.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39.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4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4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2.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44.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4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46.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47.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的方法和活动。48.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49.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和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础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50.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裁决。51.侵权纠纷的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52.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53.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54.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55.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56.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57.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58.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关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59.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60.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察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律监督。其中,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61.一般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的监督,其中包括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进行的监督。62.专门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63.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64.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65.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66.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67.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68.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9.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70.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71.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排除法用或履行其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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