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公司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用和贮存等过程中的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确保食品质量安全。2、适用范围:公司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储存、采购的所有部门。3、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食品安全法》、《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2760)、《GB26687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4、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5、管理职责5.1研发部门负责识别、收集并更新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规标准,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选择、测试及确认审批。5.2采购部门整体负责与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沟通及协调工作,包括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协调开展供应商准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5.3各业务部品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样品及添加剂进厂检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检测,以及添加剂储存情况检验,评审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规性。5.4生产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和使用人员进行管理,做好计量和记录工作,收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5.5品管部门负责依据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分析的结果、同行业食品添加剂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对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的选用、采购、测试、储存、检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协同进行供应商现场评估。6、食品添加剂的选购6.1全部添加剂要从GB2760中关于肉制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进行采购:共有15种类别,分别是护色剂、着色剂、彭松剂、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水分保持剂、增稠剂、乳化剂、甜味剂、稳定剂和凝固剂、防腐剂、增味剂、抗结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和营养强化剂(除了钙允许添加在肉灌肠类产品中外,其他营养强化剂均不允许添加到肉制品中)。6.2食品添加剂的选用标准:选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必须符合GB2760或卫生计生委公告的规定,不得选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其选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6.2.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6.2.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6.2.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6.2.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6.2.5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6.3研发部门应关注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更新,及时调整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并将标准中修改与新增的项目,并通知相关部门。7、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管理7.1采购部门、品管部门选择评估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评审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单,确保所有食品添加剂来自合格供应商。7.2采购食品添加剂前,须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相关有效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三方检验报告、质量安全承诺书,或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其它必要的认证材料,如HALAL、ISO9001、HACCP认证证书等。相关证件应以纸质或电子版本等形式留存,证件应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在有效期内。7.3应优先选择从生产商直接采购食品添加剂。按照《公司肉食供应商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进行评价,及时淘汰不良供应商。7.4研发部门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的测试方案,对各种食品添加剂的稳定性、改良效果等进行测试,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能够改善食品品质或达到预期用途。8、新食品添加剂的审批8.1提出需求:引用新的食品添加剂时,研发部门根据产品设计、客户要求等需要提出使用新食品添加剂的需求;8.2评审合规性:品管部门按照GB2760的要求,对照产品配方确认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规定;8.3验证资质:由采购部门负责收集相关供应商信息,同时索取其相关合规性证件;由品管部门验证供应商资质证件的有效性,确认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8.4索取样品:资质证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按照需求量索取样品,并送往品管部门进行检验;8.5检验样品:由品管部门负责进行样品感官、理化及微生物指标检验;8.6样品试用:样品检验合格后,由研发部门联合生产部门进行样品试用,小试、中试合格后,组织批量生产;8.7产品检验:由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试用阶段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进行检验;8.8确认审批:批量性生产产品检验合格后,由采购部门、品管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共同出示意见,全部确认同意后,该食品添加剂方可做为新品种投入生产使用。9、食品添加剂的验收9.1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测:品管部门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检验制度,包括对添加剂的进厂、运输、储存、暂存、使用等要求,并规定专人查验到货食品添加剂的随批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包装标识、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指标的检验。9.2食品添加剂经品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且无法及时退货的,需明确标识,不得投入使用。9.3须对疑似食品添加剂建立检验制度,重点对价格差异较大的同类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检验。9.4复配食品添加剂验收:须重点验证:是否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必须使用与GB2760相一致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验收结束后须做好产品留样。9.5进口食品添加剂或进口物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验收:须重点验证是否符合GB2760要求,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10、食品添加剂的贮运10.1食品添加剂的运输管理:食品添加剂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车辆需保持洁净并上锁防护,防止添加剂受污染。11、食品添加剂的仓储管理11.1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仓库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并设有防蝇防鼠设施。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专管,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对于亚硝等有毒有害化合物,要求单独存放,双人双锁管理,防止出现错拿、误拿或偷拿、遗失等事故。11.2存放食品添加剂的地点应有明确标识,标识内容应明确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品名、数量、入库日期、生产日期、产品状态等。11.3仓库应建立台帐,作好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原则发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11.4仓储部门和品质控制部门要定期检查库存情况,清理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定时检查仓库内环境情况,记录仓库卫生状况及温湿度变化。1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12.1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单位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加工前,应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成分、使用比例等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具体事宜参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要求。12.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或卫生计生委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或在严于该标准的状态下使用,严禁将管理规定中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到产品中。12.2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失效或受到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对超期、失效或受污染的产品应及时报公司销毁处理。12.3人员管理:配制人员需经过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12.4应做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工作。使用过程应该严格按照配方要求进行配制,并保留好配制记录,配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每次使用必须如实填写产品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品种、使用量等相关内容,记录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12.5品管部门须对添加剂使用过程进行抽样监督,发现不符合情况及时进行纠偏,并对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产品进行评估,根据情况进行处理。13、食品添加剂信息更新13.1应按照集团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14、食品添加剂的计量管理1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做到专人计量、专人添加,添加后需要均匀分散的,应采取措施,确保食品添加剂分散均匀,并定期对食品添加剂添加效果进行验证。14.2应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相关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食品添加剂的计量。15、食品添加剂的综合监管15.1食品添加剂的风险分析:研发部门和品管部门应依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对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检测标准、计量仪器、微量添加设备等环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危害进行分析,识别其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15.2食品添加剂的可追溯管理:品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的可追溯制度,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仓储、使用、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记录,食品添加剂添加前的记录应包含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供应商等信息,添加后的记录信息应能够和添加前的记录信息实现有效对接,确保从原料端到客户端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实现产品质量全过程的可追溯。16、培训和教育:16.1应对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仓储、使用等人员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使用、管理、储存等相关基本知识培训,确保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得到有效控制。16.2培训后合格的人员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