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一、总则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⑴建设项目概况;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⑶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⑷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五、部门职责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