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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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重点危险水库,既威胁下游防洪安全,还影响蓄水、发电等多方面效益的发挥,为了尽快解除险情,使其发挥正常的防洪效益和经济效益,决定从中央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大型重点险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特制定《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章建设重点第二条项目优先选择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和库容大、保护目标重要、险情严重的重点项目。第三条在工程安排上,要按照轻重缓急,首先实施与防洪保安关系大且2000年前能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子项目。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大型重点险库项目除险加固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须批准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未列入全国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险库的项目,续建项目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新开工的项目,仍按照《关于进行第二批全国重点危险水库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0]30号)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经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后才能开工建设。第五条病险水库加固既非常必要、非常紧迫,同时又具有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对技术方案、开工时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十分慎重,前期工作不成熟和单项工程资金筹集有缺口和不能按合理工期施工的项目,不得开工。与防洪安全关系大的有关事宜,必须实行责任制,责任要落实到人。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第七条凡中央补助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将由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应的流域机构签定合同书,内容包括加固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期安全度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同时副本送水利部主管部门备案。特大型水库(如密云水库),年度单项工程建设计划,报水利部审批以后,再行实施。第八条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加固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必须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掌握和控制施工质量。第五章建设资金第九条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补助的投资,已经审批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尚未经过审批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能小于2:1。第十条中央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章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部主管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加固项目进行抽查,将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填报考核表(附件),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项目考核作为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大型重点险库加固项目竣工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地方初验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第七章建后管护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以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项目建成投产,必须实行企业经营管理,按水利产业政策中水价三年到位的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对水价进行调整,实现以库养库的目标,否则中央将不给予加固投资补助。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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