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推进我省创业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创业培训工作内容,建立系统的创业培训管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2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激发和提升有创业愿望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业培训工作内容包括:培训机构认定、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后续支持服务等。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为:有创业愿望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第四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全省创业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省就业服务局统一指导和管理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及创业培训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教学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机构认定3第五条创业培训工作实行定点培训(实训)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具备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教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高校与各类培训机构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已取得创业培训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可直接承担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和改善企业培训工作。第六条创业意识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办学资质,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2、有2名以上取得创业意识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3、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150㎡标准化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4、建立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其它规定条件。第七条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申报,除具备第六条第1、4、5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分别有2名以上取得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授课4资格的专职教师;2、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80㎡标准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移动式教学白板、“U”型摆放的课桌椅、学员席卡、一定数量的记号笔、活页挂纸、彩纸等教学用品,并在教室张贴鼓励创业的宣传标语。第八条创业模拟实训定点机构的申报,除具备第六条第1、4、5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创业模拟实训专职教师;2、实训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同时具备相对独立的4间以上实训活动场所,供集中授课和实训活动所用;3、配备不少于10台计算机、投影仪(含幕布)、移动式白板2个、摄像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宽带网络等设备设施;4、根据创业模拟实训项目要求,实训场所的设计和布置标符合标准化。第九条创业实训基地的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运营正常、享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或组织;2、企业或组织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以及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53、开展创业实训积极性高,能提供一定的创业实训岗位。第十条对照上述规定的申报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高校与各类培训机构和单位,可根据选定的创业培训类别,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实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表1),并报送机构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市可采取组织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提出申请的高校与各类培训机构和单位进行创业培训(实训)资格认定,经市级初步认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定点机构,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在省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则发文公布。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末由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实训)定点机构年度审核表》(附表2),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就业服务局。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培训(实训)定点机构资格:1、年度内末开展培训教学活动的;2、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3、被培训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三次及以上的;64、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及以上的。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组织实施本地区创业培训工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展相关培训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写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创业培训(实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各市在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每期培训活动前,应及时向省就业服务局上报《创业培训(实训)教学备案报告》(附表4)。第十五条创业意识培训对象为具有创业愿望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培训教学以课堂讲座形式为主,由取得培训资格的教师授课、辅以专家现场指导或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等形式,学员培训结束后应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附表5)。培训课程不少于10个学时,培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80人。第十六条创办企业培训原则上应从参加过创业意识培训的学员中筛选,也可将具有强烈创业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列入培训对象。采用参与性培训方法,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创业指导帮扶政策讲解、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现7场考察创办成功的企业等形式。培训合格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辨。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学时,培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30人。第十七条改善企业培训的对象为已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各类创业园区内“孵化”的小企业(或经济实体)的业主、以及其它各类成功创业者。采用参与性培训方法,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重点学习市场营销、采购、存货管理、成本核算等培训内容,着重培养创业者扩大经营和防止风险的能力。培训课程为56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40课时、个案辅导16课时,培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30人。第十八条创业模拟实训对象主要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相关群体。创业模似实训采用集中授课、实岗工作和网络实训运营平台演练相结合的方式。整个课程设计为“8+X”,其中“8”为八个模块的集中授课,课时不少于40学时;“X”为实岗工作及网络实训运营平台演练,课时不少于68个学时。培训合格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辨。培训人数为每班不超过30人。第十九条创业实训基地的实训对象主要为参加过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培训学员,通过实训基地提供的创业实训实践活动,帮助学员“零距离”接触创业项目,增强规避8创业风险的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并在学员创业初期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指导和帮扶。实训结束,实训学员应填写《创业基地学员实训效果评估表》(附表6),创业实训基地组织专家签署评估意见。创业实训基地每年实训学员不少于10人。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统一使用由国家创业指导委员会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提供的创业培训各种类别的标准教材;统一按照规定的《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附表7)开展培训教学活动;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创业模拟实训的机构,使用的教材和资料、培训合格证书等,由相关的专业公司提供。第二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要做好培训学员筛选工作,严把培训学员入学关,培训前应填写《创业培训(实训)学员报名登记表》(附表8)。各类培训不得低于规定课时,在保证基础理论知识授课学时的基础上,应邀请人社、财政、工商、税务、担保机构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相关政策、成功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和体会等。第二十二条建立班主任负责制。定点培训机构应指定专9人担任每期创业培训班主任,协助培训教师做好各项教学工作;负责每日考勤,确保培训学员到课率达到90%以上;掌握学员的基本要求和学习情况,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培训班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被选聘的创业培训师资完成授课任务后,应如实填写《创业培训(实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表9),由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在各类培训(实训)结束后的3个月内,对学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跟踪回访,并做好台帐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教学管理台账,分类保管培训教学相关基础资料。第五章师资管理第二十五条创业培训师资队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由省就业服务局在国家项目办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并负责制定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与管理办法,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培训师选评与考核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市负责选派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师资培训与选评,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教师的培训组织、教学安排、教学10交流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创业培训质量。第二十七条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各市每期培训开班前,可根据培训类别,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创业培训师资名单中选聘相应的教师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第六章后续扶持服务第二十八条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创业项目评估专家小组。建立健全创业专家咨询服务制度;建立统一的创业项目资源库;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认真记录跟踪服务台帐。从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为其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下列相关后续扶持服务。具体内容如下:1、提供开业指导、创业项目论证与咨询服务;2、提供经专家小组评审合格,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发布的创业项目;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创业者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4、对已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的,采取电话或实地跟踪了解创办和经营情况,为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创业者提供帮助。11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与拨付第二十九条为创业培训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资金的促进作用,各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省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和后续支持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参加不同类别的创业培训,可以由培训机构代为集中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对象除享受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外,还可享受一次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其中一项培训补贴;已成功创办企业1年以上的创业者,可享受一次改善企业培训补贴。第三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拔付,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类形式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定点培训机构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相应的培训补贴资金拔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培训补贴资金拔付到定点培训机构账户。第三十二条创业培训不同类别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创业12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创业实训基地补贴标准为800元/人。第三十三条创业意识培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如下:1、《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10);2、《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培训签到簿》(附表11);3、身份证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同时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4、《安徽省创业培训(实训)资金补贴申报表》(附表12)。第三十四条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基地的补贴资金申报材料,除第三十三条第1、2、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材料:1、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前二年内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其它培训对象应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2、参加改善企业培训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创业实训基地应提供《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附表13)、《创实训基地学员实训效果评估表》等材料。13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