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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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与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西安莲湖睿思幼儿园幼儿园的特殊性•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学校负有类似监护人的职责•学校的安全责任更难于防范基本法律•2006《义务教育法》•2006《未成年人保护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幼儿园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体罚•体罚是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例如:罚站;罚抄;罚跑步;打手心;打屁股;打大腿;打脚心;罚跪;罚蹲;等。变相体罚•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例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罪犯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保育员针扎威胁••2013年7月2日上午,有网友爆料称,福州仓山区闽江大道上的香江明珠小金星国际幼儿园小托班的孩子在学校长期受到保育员针扎威胁。•7月2日,警方接到家长关于“老师针扎学生”的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将该幼儿园内的所有视频监控拷贝进行封存。••警方通过查看6月2日至7月2日的一个月内的视频,未发现老师“针扎”儿童的行为,但是,发现6月20日下午3时06分许,有一名老师拿书包砸小孩致其摔倒在地上的画面。民警经调查了解到,该老师系该园托二班(现小二班)班主任吴某,被打小女孩姓杨,今年3岁多。今日上午,警方立即传唤了这名吴姓老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吴老师向警方交代,当天下午3时06分许,学生午睡刚起来,杨姓学生拿着书包欲回家,她便上前劝阻,但是该学生仍不听话,她一时冲动就一把抢过小孩手中的书包砸在小孩身上。•这名老师,现年34岁。她自1999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幼教专业后,取得幼儿教师从业资格证书,一直以来都从事幼教工作,两年前来到香江明珠小金星国际幼儿园任教,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教龄。“这名老师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无论如何也不该对小孩有这样的举动,最后,吴老师以及园长当面向家长道歉,希望能给老师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警方表示,目前查明吴老师殴打小孩的事实是存在的,当事人向家属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因小孩身体也没有大碍,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500元。当事人向家属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温岭虐童案•颜艳红,原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2012年10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照片显示,其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幼儿表情痛苦。•随后,该事件因其网友声讨,并‚人肉‛出该幼教。温岭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调查并给出处理决定,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10月1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据供述,她只是为弥补内心空虚,寻求开心,仅此而已。‛警方提到,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2012年11月16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适用本条的罚则。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自己玩耍失衡衡致骨折,老师无过•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并送院治疗。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幼儿园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亮亮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案涉及幼儿在体育课堂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幼儿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现有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小枫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民事责任的归则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倒纯属意外。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民事责任。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的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园内伤害:教具铁钉生锈伤人,老师隐瞒违反规程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进行分区活动,科学区的小朋友兴高采烈地玩沉浮实验,尝试着将老师给出的各种材料放进水中,观察其沉浮情况并用在给出的标记上打勾的方式记录自己的观察结果。孩子们争抢着,突然陈华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种实验材料——一枚生锈的铁钉——划破了手,当班教师黄映急忙为他贴上止血贴。事后,陈华的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了索赔要求,理由是教师没有及时带孩子去医院进行防破伤风处理,也没有在离园时将真实情况告知家长只是说孩子在自由活动时不小心擦破了皮,使得家长在询问陈华得知具体情况后,不得不送孩子去医院处理。为此,他们向幼儿园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还要求幼儿园对当班教师黄映进行行政处分。面对家长的要求,幼儿园认为事件因黄映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引起,家长应直接向其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而黄映则认为幼儿只是被铁钉划破一下,家长是大惊小怪,本人及幼儿园都无需赔偿,更不应该对自己进行行政处分。三方各执一词,这场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这是一起关于在幼儿园里做实验而发生伤害事故后法律责任的认定案件。结合此案来看,虽然幼儿只是划伤,但教师黄映提供给幼儿使用的教具——生锈的铁钉,对幼儿来说是危险物品,容易造成对幼儿的伤害,教师在使用相关的教具前应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教具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并教育幼儿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调查了解,本案中的教师没有履行上述职责,违反了国家对幼儿园教具的安全规定,出现幼儿争抢铁钉的现象老师也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法定的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在孩子受伤后,教师黄映麻痹大意,草率处理,对家长有意隐瞒自己的失职,同样有过错。由于黄映是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属职务行为,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应有幼儿园承担。至于对黄映本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幼儿伤害,幼儿园可根据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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