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理州经委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按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委办公室在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委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各项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科室应按照职能职责主动认真配合做好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第四条本委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全州工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委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五)委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六)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2第五条本委政务信息主要通过如下途径向社会公开:(一)通过大理州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共服务在线咨询、大理中小企业网在线答疑查询系统或政务信息公告、通告公开;(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委政府门户网站、大理中小企业网公开;(三)通过全省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或全州政务信息专线电话“114”进行电话查询,也可直接拨委政务信息专线电话2316170查询;(四)通过网上信访查询系统公开;(五)通过委办公楼大厅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导引台查询;(六)其他方便查询的方式。第六条在委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委信息联络员小组,负责承办我委政务信息查询相关工作。(一)委专线信息联络员及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由委办公室人员担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在线解答有关我委的相关问题或接转至查询问题有关单位。(二)各科室也相应指定联络员,对所涉及科室职能的相关问题负责直接回复解答或书面答复后转委办公室进行网上回复。第七条工作流程及规范(一)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咨询答复。委信息联络员负责接听“96128”或“114”、“2316170”专线电话,并对公众所查询问题进行在线解答并做好登记。对需各科室解3答的问题,要对提问内容及提问人联系方式进行认真记录,以《政务信息查询处理单》的形式在30分钟内送达相应科室联络员,由各科室联络员负责向提问人进行回复解答并在《政务信息查询处理单》上填写具体回复内容(注:对个人难以把握的问题按呈批件要求逐级呈报,按领导指示答复),于当日内将此单返委信息联络员。(二)政务信息在线咨询答复。委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利用网络系统对能够答复的问题进行在线答复。对需要科室答复的问题,进行记录后填写《政务信息查询处理单》送交委保密室登记转科室办理,相关科室联络员需在两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答复原件送网络查询管理员网上回复。(三)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公众可以通过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委政府门户网站、大理中小企业网等进行网络查询所需信息。具体查询流程如下:41、大理州经委政府门户网():2、大理州经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xxgk.yn.gov.cn/canton_model3/default.aspx?departmentid=5765):大理州经委政府网网址:、大理中小企业网():4、在线查询系统:大理州经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之窗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经济运行公开指南办事指南政策法规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公众监督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大理州经委政府网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大理中小企业网网址:第八条各科室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及时、主动向委信息联络员提供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职能范围内重大事项、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充分、及时公开。第九条应当确保网络查询系统的畅通和专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及时响应,确保查询人能够得到及时查询。第十条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电话)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电话)提交的查询,能即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应即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即时解答的要告知查询人,并记下查询人的联系方式在两天内给予答复;对于查询问题不属于委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告知查询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按照委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解答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大理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站点()大理中小企业网()公共服务在线咨询在线答疑7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在线查询信息库,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二条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将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委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第十三条人教科应当配合办公室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职尽责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OO九年七月一日